2010年11月19日,由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北京风至飞扬地产机构代理营销的位于道里区的“郁金台”项目,在没有预售证的前提下,公开广告宣传并接受咨询登记,此行径已严重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第71号令]第四条第四项——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此举让人们联想到,哈尔滨轰动一时的“楼停停”事件,2009年7月哈尔滨市的东方莫斯科城楼盘被当地有关部门勒令停工。而此时,20多栋楼房大部分都建到了十二三层,并卖出近2000套房。此楼被戏称为“楼停停”。据了解,由黑龙江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莫斯科城楼盘只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没有《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必需的五证中少了三个,被哈尔滨市规划局勒令停工。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很多购房户在交了购房款之后拿到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而是《借款协议书》。同年9月,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发布公告,注销了开发商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这种证件不全却公开宣传或销售的行为能否对冰城百姓的切身利益造成未知的损害,取决于百姓的理性购房态度和对五证及相关购房知识的理解,咨询购房时一定要查明预售楼盘的证件是否齐全。
近期哈尔滨的各大媒体频频出现某些楼盘五证不全公开销售的新闻,在相关部门普及“五证”知识的同时发现,仍有许多楼盘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提前宣传及预售。
哈尔滨五证不全却公开广告宣传并销售的问题不是近期产生的,众所周知的西典家园、南棵绿茵小区等项目,部分居民入住2年甚至5年都未能办理产权证,这是有关百姓民生的大事,呼吁哈尔滨房地产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统一各种证件的发放、监管以及问题的追责;作为购房者不要购买违规销售的楼盘,不给违规开发商或房地产营销代理商提供滋生违规售房的“温床”;作为媒体部门发挥好舆论监督、舆论导向作用,对此类问题现象进行深度报道,将“歪曲观念”摆正;希望各方面能够齐心协力共同解决这一问题,让哈尔滨房地产销售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据了解,“郁金台”项目是由北京风至飞扬地产机构代理营销的,那么房地产代理公司在楼盘代理销售过程中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有相当一部份楼盘是由开发商委托代理销售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的,目的就是要依托代理公司的专业团队以取得好的销售成果。然而购房者在咨询楼盘概况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他们往往面对的是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而非房地产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常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在这种缺证宣传、卖房的售楼现场,往往五证不全,或是购房者要求看五证时,看到的都是复印件,其真假性无从考证,当购房者要求看原件时,代理机构会托词说,我们是楼盘代理商,原件在开发商处,要想看原件是很麻烦的。
2合同都是事先做好的,当购房者认为其中某项条款需要双方商榷时,代理销售人员常会回答“合同是开发商定好的,我们无权更改”。
3当购房者对其中条款有疑问时,代理销售人员常把自己的看法告之,使得购房者误认为这就是开发商的本意。到最后问题暴露时,开发商却又说这是代理销售人员的个人意见,不代表开发商的承诺,并抛出“以合同为准”的金言(没错法律上只认可双方签订的书面文字)。
对于这种缺证宣传和售房的行为,业内人士说:“有些老百姓认为现在五证不齐无所谓,只要开发商过后补齐就行了,这种侥幸心理成了最大的祸端。如果开发商的五证不齐,也许是因为在某一环节上缺少了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疑增加购房者的风险。如果合同无效,将来有可能面临房屋无法交付使用,以及如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问题。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法到房产局的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甚至有可能出现一房多卖的现象!”。
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6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第71号令)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2.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3.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4.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5.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法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6.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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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房产焦距,无证也售房。售楼 停 停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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