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开征意见 强化监管互联网地图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2-12-29 10:59:4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意见稿规定使用公益性地图,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否则最高将面临2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

为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明确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

编制地图需及时更新

意见稿规范了地图编制活动,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未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最高将面临10万元的处罚。

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意见稿确立了地图审核制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意见稿规定使用公益性地图,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否则最高将面临2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意见稿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互联网地图数据需备案

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图阅读、下载、引用、复制、发送、嵌入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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