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商业化问题的思考

作者:如风 来源: 2012-04-09 14:12:4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商业化问题的思考--律师的属性具有多重性,我们往往看不到律师的市场属性,看不到在市场中靠自己的专业活动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去努力,而更多看到的是政法工作者。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律师的职业身份的法律定位几经变迁,它带给律师的心理冲击和生存发展方式也是几起几伏。我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商业化问题很多是制度性问题,而不是单纯律师素质或律师道德水平问题。要彻底扭转和放弃法律商业主义的市场化倾向,重构律师社会责任,加强律师的职业价值观教育固然是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入手,从立法上定位。

     第六届华东律师论坛和第四届福建律师论坛在征集主题论文题目中,其中给出一道参考选题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律师的商业化”,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不妨揣摩其题意,命题者是否在告诉作者,在这两个不同价值取向的对立命题中,如何进行取舍或者协调。
    2007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上,来自深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舒卫东律师作了《营销策划和品牌战略是技术打造商业化律师事务所的必由之路》的演讲,对此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颇有微词,一再强调:律师陷入不择手段的商业竞争中,以营利为目的不断追求个人利益,将会突破道德底线,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指出律师的商业化,表现在:不适当地过高收费;为获得或持续获得案源,有的采用“挑诉”或“累诉”方式,将必然败诉说成可能打赢或有意分案连续诉讼;有的违背诉讼规律不适当地许愿;有的违背法律和证据规则一味迎合当事人的意愿;有的根据收费高低或有无,决定案件的取舍以及尽力,尽责程度;还有一些律师不愿从事法律义务援助等。他认为:一个公认的事实,中国目前90%的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没有律师参与,如此众多的当事人不请、没有请或请不起律师的主要原因是:律师收费过高,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将委托律师看成是“富人的奢举”。
       那么,律师,你该为谁服务?如果答案是为有钱人或者至少是为能够付得起律师费的人服务,这个回答毫不奇怪,因为律师是有偿服务的,靠收取律师费生活,不为有钱人服务,不为付得起律师费的人服务,律师的生计如何解决?]张卫平教授指出,律师的一个特点在于一定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一定是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的最大利益而斗争。一个好的律师就是一方面为当事人谋取合法的最大利益的同时,自己也能取得最大有收益。我们不否定律师在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在追求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不去谋求自己的利益,律师便没有动力,便没有了行动的智慧,也就不能生存和发展。
      在2003年上海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有一场以“中国律师业发展是否应培养学者型律师”为题的自由辩论赛,反方“坛主”及其支持者明确主张:执业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人,是做实务的,赚钱应当是律师的主要目标;所谓学者,只是一块招牌,类似于旧时商人捐官,说穿了是律师藉此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应该说,目前律师业内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希望将律师业拓展为一门产业的也大有人在。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在“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开幕式发表讲话中说“我认为对律师的属性要看到他的多重性,既是国家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是党的力量。同时除了政治属性以外还有社会属性,我们叫做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是去年党的二十四次全国统战会议上提出的,从社会阶层角度分析社会属性。更重要的是律师还是专业工作者,用自己的专业在市场中为社会服务的,是市场的主体,这点是非常重要的,是不容忽视的概念。我们往往看不到律师的市场属性,看不到在市场中靠自己的专业活动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去努力,而更多看到了是政法工作者,这时候就对品牌产生不同的认识。”
      中央电视台2008年6月3日“今日说法”播出一则案例:《“晒晒”律师的收费》,讲的是广西两名律师代理一位工伤瘫痪者索赔赔偿款案,律师用三天半时间,以风险代理从27万元的赔偿款中,获取了11万元的风险律师费的纠纷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在点评律师业收费高问题时指出“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商业属性,它具有偿性,这种有偿性和公共利益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所以,一个社会当中,只有不为衣食而愁的律师,才能够更符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富裕的社会阶层,一个富裕的律师阶层,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不是一件坏事”。
       在中国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意味着律师执业商业化已不可避免。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律师必不能脱离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事实。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马克思在谈到竞选时说:律师“当然完全有合法的权利得到报酬,总不能要求他们花自己的时间去白干一场”。由此可见,律师以执业为手段谋取利益,只要是在法律和职业操守的许可范围内,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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