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水退去,裸泳者现。
2012年7月,随着一桩PE“对赌协议”被判无效的官司浮出水面,PE界陷入自危中。
“此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还不得而知。”7月30日,一位接近于该案原告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该案件缘起于5年前。
2007年10月,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签订了投资协议。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入股,占甘肃世恒3.85%股份。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2000万元。而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2.68万元,据此计算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
而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二审继续维持原判。
更令人惊异的是,据记者了解,在二审维持原判,依然判决“对赌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向高院提请申诉的并非原告方海富投资,而是拒绝履行对赌协议的甘肃世恒。
“该案件是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被闹上公堂且被判无效的案件,对PE圈震动很大。如今国内IPO市场发行节奏放缓,PE收益也已不再复前两年暴利,作为PE规避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又再遭法律质疑,无疑让PE自危。”上海一家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士坦言。
“一般PE投资周期为2-3年,如今IPO市场低迷,退出渠道不畅,而这些排队上市的企业,不少正好是2008年后的那拨PE投资高溢价疯狂期的产物。”北京一家创投机构的投资总监指出。当市场行情火热,且行业景气度高的情况下,即使违反‘对赌协议,都会因企业上市而被忽略。而当潮水退去,裸泳者现,“类似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的案件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桩,而且会越来越多,这也正是行业人士所担心的。”
灰色的“对赌协议”
分析“对赌协议”被叛无效的理由,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中,仅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看似保护投资方单方利益,实则有违公平。因此,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
而在二审中,甘肃省高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对赌协议”无效的前提下,还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仅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上一页1 2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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