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案原告多败诉 反垄断意在争用户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2-03-30 12:12:10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已经从单一产品或功能的竞争,转变为平台的竞争。这也能解释了核心产品不同的奇虎360为何与腾讯打起仗来。消费者拥有选择的权利,不宜认定为腾讯构成搭售。

就在刚刚过去的七月份,欧盟宣布,微软是否遵守让用户选择浏览器一事进行反垄断调查,若证实微软未有遵守2009年所定协议,强调会严惩处理,而微软最高可能面临数额占营业额10%的罚款。

自今年以来,身陷反垄断诉讼,微软不是互联网企业中的第一家。国外的苹果、谷歌都先后遭遇反垄断调查,而起步较晚的国内互联网市场,也在硝烟弥漫,战事不断。3Q大战第二季的上演,让观众们甚至开始抱怨:3Q大战的剧情为何变成了懒婆娘的裹脚布——又臭又长。

奇虎起诉腾讯垄断案的结果还未可知,但是互联网市场的限制竞争问题及在处理中遭遇的诸多难题却不能再视而不见了。“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尚处于摸索阶段。”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在13日召开的反垄断法实施前沿问题国际研讨会上说。因缺乏经验,有关部门在界定市场时并不容易把握,由此对于互联网市场垄断行为的界定便多了不确定性。

互联网垄断案中原告多败诉

于4月18日开庭的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中,奇虎引用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咨询提供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称腾讯的市场份额达76.2%,而其他任意一个经营者的份额都不超过7%。

因为市场份额卷入垄断纠纷的还有百度。2011年2月,互动百科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针对百度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3月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度不正当竞争,并提议拆分百度。

在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出具的《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中,百度在搜索引擎领域已经超过72%,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艾瑞咨询发布的报告则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中的份额达77.7%。

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但以研究报告为证据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多以失败告终。例如,在人人网起诉百度一案中,人人网也收集了一些调查机构发布的搜索引擎市场报告,但法院认为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百度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存在着市场支配地位。

毫无疑问,所有反垄断案件,原告都须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在传统产业中容易获得证据,却在互联网市场中成为原告一般难以逾越的障碍。多数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中,起诉者都因为举证不充分败诉。

创新力强企业优势地位难持续

而即便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的市场份额足够大,在互联网领域也不必然代表垄断的存在。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认为,在传统产业中,单凭企业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认定其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网络领域中,技术日新月异,市场份额及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不再稳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表示,互联网行业变化很快,竞争激烈,以创新为驱动力,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创新往往一夜之间就能改变市场格局,应该说互联网行业具有充分的自我调节能力,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能够长时间的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当我们还在抱怨微软垄断的时候,微软已经开始抱怨甚至举报谷歌了,同样,脸谱一上市就市值千亿位列三甲,下一家颠覆者在哪里我们无法知晓,所以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应该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长远的眼光来看待。” 上一页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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