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业新闻网综合】(记者 青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再度引发电影界制片方及导演一场利益纠纷。拟定《草案》的相关条款有利于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的利益,但投资方认为导演们不承担一点儿亏损风险,却要一次次分享成果,这将大大伤害电影业的发展。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但《草案》拟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第36条第3款规定:“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这两条对比可知,参与电影制作的编剧、导演们可以获得除了片酬以外的二次报酬。也就是说,一个作品如果要在市场上二次播放,必须经过以上多位著作者的同意,并分享利润所得。该《草案》一经发布,马上得到导演以及绝大部分影视创作者的支持。
但是电影制片方认为,“现在的导演演员价格几乎占到影视投资成本的三分之二。”而且绝大多数电影一直在亏损,导演、演员、编剧等作者是绝不会与投资方一起承担风险的,为什么不承担亏损风险还要一次次分享所得呢?显然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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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著作权法》草案:电影制片投资方难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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