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线上线下博弈:侵权盗版成毒瘤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0 11:06:0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在一些出版界人士和作家看来,目前数字出版的进程中,版权问题是最大的制约因素。“侵权违规成本低,版权人获赔少,所以现在很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愿意去打官司”,朱金泰说道。

数字出版是大势所趋,这是业界人士的共识。在国外,数字产品的收入在出版机构的整体收入中占据了越来越高的比重,如著名的出版与传媒机构,英国培生集团今年上半年数字产品收入占比达到33%,去年底占比为29%。在国内,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0—2011年中国数字出版年度报告》,2010年数字出版产业总体收入达到1051亿元,是2006年的5倍,年增速为49.73%。数字出版发展迅猛,但是现在面临的阻碍因素不少,是否能突破这些障碍,将是数字出版业未来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1、侵权盗版 最大的毒瘤

在一些出版界人士和作家看来,目前数字出版的进程中,版权问题是最大的制约因素。版权保护和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离开了版权保护,数字出版产业无法健康发展。

没有版权 没有未来

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我国的数字出版业并不如数字显示的那样美好。“通常我们所说的数字出版应该以数字图书、报纸、期刊为主,而这样的数字出版产值很小”,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微博)对《IT时报》记者表示。记者注意到,在1051亿元的产值中,网络游戏为323.7亿,互联网广告为321.2亿,占据大头,而电子书、数字期刊、数字报纸三者的收入总和仅为38.29亿,占整体收入的比例仅为3.6%。

“很多数字出版企业是在刀锋上跳舞,这种建立在沙滩上的数字出版基础很薄弱”,张洪波表示,没有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国内的数字出版很难做大。他称,现在数字出版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比较普遍,侵权人违法成本低而受益大,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法院判赔标准过低,导致数字出版版权侵权纠纷不断,类似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是对产业界的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破坏。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郝振省此前也表示,目前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电子书等许多数字出版业务都面临版权问题,而现阶段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包括技术手段、授权模式和保护体系等)的建立尚不完善。他认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数字出版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版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数字出版发展的巨大瓶颈,缺乏可靠的版权保护机制,将阻碍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告不倒的百度、苹果

近年来,国内版权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上动作频频,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去年底一场大规模的讨伐百度行动掀起,盛大文学、文著协、磨铁图书发表了联合声明,称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接着今年3.15期间,韩寒、贾平凹等50名作家第一次携起手来,怒斥百度是“史上最大侵权盗版商”。之后,双方之间进行了谈判,百度方面承诺删除百度文库内未授权作品。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作家们又发现盗版作品重新出现在百度文库内。今年7月,作家维权联盟成立,矛头不仅指向百度,也指向了苹果公司。

在作家当中,湖南作家朱金泰有些“另类”,他没有和其他版权人联手,而是一个人走在维权路上。“版权问题不解决,不仅伤害作家的利益,对于数字图书乃至整个数字出版业都是极大的伤害,仅仅抗议是不行的,必须要采取行动”。因为发现自己的作品《赶尸笔记》在百度文库中出现大量盗版,今年初朱金泰委托律师将百度告上法庭,4月他获赔2万元。“但我没想到的是,之后百度文库中又有了我的作品,这不是欺负人吗”,朱金泰对记者说道。于是他委托律师再次向百度发去律师函,并且向北京市版权部门进行了申诉,“他们查过后,说没看到盗版作品”。朱金泰的代理律师孙相元对记者表示,他下周将去北京起诉百度。实际上,他这次去北京不仅仅为朱金泰维权,“除了朱金泰的《赶尸笔记》,还有作家唐达天的作品《后台》,以及一本计算机类书籍,总共索赔金额大概10万元左右。”除了告百度,孙相元这次还要告苹果公司,因为APP Store上也出现了《赶尸笔记》的盗版作品。

“现在版权人维权真的很艰难,效果不明显。不解决版权问题,数字出版没有出路,作家们会感到很恐惧”,朱金泰说道。感叹维权难的不仅是他,还有《作家3.15讨伐百度檄文》的起草者、作家维权联盟成员慕容雪村,他称深知维权道路的艰难,“无论是百度还是苹果,与两者打官司都不会是件容易的事情。”

2、法律法规 保护数字版权力度不够

版权问题再难,也要解决,否则国内的数字出版无法健康发展。但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关键还是要健全数字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幅提升违规侵权的成本。

“侵权违规成本低,版权人获赔少,所以现在很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愿意去打官司”,朱金泰说道。

律师孙相元对记者表示,现在法院在处理版权官司时,主要依据的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是“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50万元的上限处罚实际上并不重,跟国外的处罚力度没法比。”孙相元说道。

张洪波也认为目前我国对盗版侵权的赔偿标准过低,他谈到,西方国家对盗版的判决可能会使企业破产,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却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自己的实际损失无法证明的话,对方要提供非法所得,两项无法证明的话就则法官自由裁定,判赔最高达到50万元,50万元是不足以达到遏制和打击盗版的作用的。

即使50万元的上限不算高,参考以往的案例,依然很少见到版权侵权企业被判罚50万元。“在权利人利益受损和侵权人受益多少无法具体衡量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定。对权利人的赔偿一般是按照稿费标准来计算的,比如说千字30元,一本30万字的作品获赔只有1万元。”孙相元说道。另外,因为诉讼额越大,诉讼费也越高,这使得很多权利人“不愿意”索赔过高,“索赔额为4万元,就要交800元的诉讼费。不像桑兰在美国诉讼,索赔18亿美元,诉讼费也不高”,孙相元说道。

张洪波建议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最低赔偿数额,而不设上限,这样才更能激发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实际上,近年来出版界对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相当大,今年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提出意见,建议对于赔偿数额要设立一个起点,建议起点定于2万-5万之间,并建议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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