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业新闻网综合报道】(记者 苏格)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引起大量音乐人的争议,特别是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该条法规草案也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各音乐人纷纷在微博上呼吁重视保护版权。
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高晓松也在微博称如果电视剧、电影等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只能保护三个月的话,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汪峰指出这对创作者不公平,而有些人则可以不劳而获。他指出,时代到了今天,当全世界除中国之外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尊重创造和版权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及免费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为了保护创造者的时候,我们的法律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
知名媒体人、主持人庄婧指出,对著作权的侵犯已经不是新鲜事,侵犯到这个程度是新鲜事。可见一种权益你不争取而是默认被侵犯,结果就是被不断地侵犯与彻底地剥夺。
爱好音乐的当当网CEO李国庆也在微博指出国家版权局此法案有违常理,他说:此著作权修改征求案是倒退。虽版权局初衷是抓繁荣来打盗版;但1)有经纪公司的音乐人不该被集体;2)集体不能垄断;3)互联网时代找到权利人容易;4)在授权价格和分成缺乏共识及网络盗版猖獗情况下不宜推崇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节选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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