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被指偏向传播者 百度等或免责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0 02:14:3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在诸多法律人士看来,近几年来,在法院判决中,对传播者有利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著名音乐人周亚平认为,为了避免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打击网络盗版,网络服务者应该不仅有审查用户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的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却引起大批音乐人和作家的激烈反弹,甚至有音乐人称,“如果草案通过,将毁灭整个音乐界。”《IT时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盗版侵权行为远没得到有效遏制的今天,这些创作者们担心的是,《修改草案》一旦通过,他们将彻底成为弱势群体,侵权行为会愈发猖獗,中国的原创内容将更加式微。

百度成“东方不败”

“这几年,和百度打官司,赢的企业越来越少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回忆起这几年自己经历过,或者听同行说起的,针对百度侵权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一般都以败诉而告终,好一点的也不过是双方和解,因此,去年傅钢代理的盛大文学诉百度版权侵权案的胜出,便显得尤为“可贵”。根据判决书,“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涉讼作品的信息传播权仅归于原告以及侵权链接的状况,却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

然而,如果《修改草案》通过,这样“凤毛麟角”的胜利大概也不会有了。根据此次争议较大的《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傅钢认为,这个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太过粗糙,“现在很多网站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是ICP(内容服务提供商),他们不应该适用‘避风港’。”

第六十九条覆盖的范围要比百度大得多,甚至说其覆盖所有互联网行业也不为过。 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朝在此前代理的一起影视剧版权纠纷中,曾以对方上传协议中的“合法性审查”一词作为抗辩理由,他认为,合法性并不仅仅应该反对“黄赌毒”,内容有无版权也应属于网站对节目来源是否合法的审查范围。“但如果根据《修改草案》,我这官司大概赢不了,因为网站没有任何审查义务。”

法律正偏向传播者

在诸多法律人士看来,近几年来,在法院判决中,对传播者有利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一位律师告诉《IT时报》记者,曾有法官明确表示过,“网站的广告不属于盈利。”因此,盗播影视剧不被认定为用于牟利、用于商业经营,这直接导致最后判决对其侵权事实的不认可。他举例说,现在很多法院并不承认百度竞价排名是广告,因此对百度搜索提供侵权产品链接的起诉很难胜诉。由于《修改草案》中关于网站是否侵权的说法太过简略,律师们都担心,在实际操作中,避风港原则会被无限扩大,网站可就此彻底免责。

2011年10月,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曾就百度推出的光线CMS建站系统和百度影音播放插件,进行过专题研讨。依据这两个软件,仅仅只需5分钟,任何人都能建立一个拥有海量电影的视频网站。当时曾有消息称,天闻将代表8家版权方就百度影音涉嫌视频盗版侵权提起诉讼。如今,半年过去了,戎朝告诉记者,这些案件没太多进展,因为“很难告赢。”

“法院很多时候是‘唯技术论’,不看商业模式、不看侵权目的、不看盈利手段,只要对方是互联网企业,就都适用‘避风港’,”律师们对此很有意见。仍以百度影音为例, 尽管在这些视频网站上播放的片源IP都不是来自百度,但在戎朝看来,这种百度影音P2P播放插件,有着定向联系特点,百度有着明显的侵权故意。

同时,百度旗下的百度联盟推广与这些小网站进行广告分成,“一方面这些网站使用百度软件为自己带来流量,另一方面,这些流量通过百度联盟推广转化为广告和收入。”在代理盛大文学和百度的案件时,傅钢对这条利益链条做了大量的分析和取证,“整个链条体系非常完整,盗版网站起码能从百度推广拿到30%的广告分成。”

权利人利益被忽视

2010年北京市高院曾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 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其中列举了一些认定网络服务商存在过错的具体行为,位于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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