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业新闻网综合报道】(记者 苏格)4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侵权认定情形做出规定。指出,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等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指令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的情形,法院一般不认定其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沈阳一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认为,网站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设置音乐及影视作品的榜单等可能被视为侵权。而搜索引擎网站提供用户自动提供的音乐作品的搜索结果链接可能不会认定为侵权。
IT业点评专家曲晓东分析称,因为搜索引擎搜索的数量是非常大的,如果对所有链接都进行审查的话这是很难完成的一件事情,过严的话也就导致搜索引擎的服务根本无法开展,这也会导致公众的权益受到一些损害。
但是意见稿也列举了搜索引擎构成侵权的情形,包括“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
“如果你通过推荐的方式、预告的方式,自己进行改变的话,你还是侵犯这个权利了。” 曲晓东说道。
有多位专家建议,最高法是否考虑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作品,应向第三方机构查询著作权归属,以保护普通人及中小机构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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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最高法拟规定网站和搜索引擎设音乐榜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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