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虚假医药广告遭刑事指控 成全国首例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29 22:58:02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2012]万检起字第422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如清苏肺宁胶囊、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广告,多个广告都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随后,该台继续播放虚假广告;被告人向裕新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直接负责该台广告工作,明知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仍签播。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勇明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承接;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文作为广告主,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同时在万州区对广告商品进行销售;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谋取非法利益179万元,情节严重;广告主徐文谋取非法利益91万多元。

检方认为,身为直接主管人员的向裕新和该台广告人员王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而广告主徐文利用广告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应追究刑责。

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

庭审中,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的诉讼代理人对指控有异议,认为其所播出广告有夸大成分,但不构成犯罪。

向裕新表示,万州区电视台经费不足,需要广告创收,而该台20年来都是这样发布广告的。他含蓄地指出,所播广告上面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有主管部门重庆市电视总台的监督。“他们并没有指出我们播放有违法行为。”

颇有意味的是,该台广告员王勇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而被检方视为广告主的徐文则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业务员,不是广告主,同时称自己没有90多万元非法所得。 上一页1 2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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