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删第46条 网络侵权界定新增条款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29 22:32:02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国家版权局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自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争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并在多方面有较大改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意见,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缩小为“教材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限缩范围为教材和报刊转载;业内人士称“版权局积极回应音乐人呼声”

新京报讯 昨日,国家版权局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自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争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并在多方面有较大改动。

“法定许可”制度

限缩范围恢复作者专有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引发了部分音乐人的强烈反应:“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此次公布的第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

第二稿调整为: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这一条被删除,可以看作版权局对于部分音乐人呼声的积极回应。”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增加开放式规定

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2)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为复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网络”媒体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 上一页1 23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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