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两年中,电商网站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况频繁发生,甚至多次引发大规模的消费者维权事件,也成为消费者群体投诉的高发领域。但是,极少有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权,原因就在于用户协议中的合同成立规则对网站更有利。尽管有不少人质疑合同条款的效力,认为其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无效,但是几乎没有法院或者工商部门做出这样的认定。
迎来转机的是,朝阳法院在亚马逊单方取消订单一案中做出大胆的探索,判决认定:亚马逊网站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已将该商品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网站应当做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但是网站在用户注册环节、页面展示、检查订单环节都没有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因此,该约定应视为没有没有订入合同,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这个案件可谓是有关网购合同成立规则的经典判例,如果这一判决的认定思路在更多法院达成共识,则必将对电商行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相关的维权纠纷中,消费者将一改长期处于被动的局面,各家电商网站再以缺货、标错价等理由单方取消订单,法律风险大大增加,购物规则、用户协议也不得不进行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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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从两起案件看电商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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