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爆料:“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涉嫌欺诈

作者:法治晚报 来源: 2011-04-06 23:49:24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有多位年轻人被江苏中江信息技术培训学校以夸大宣传、误导诱骗、虚假承诺方式骗去缴纳了13000元培训费,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后在软件行业根本就找不到工作,给市委书记信箱写信反映此事,工作人员回复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告到鼓楼法院、被拖延了近11个月以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原告败诉(估计中江找到了关系),上诉到市中院,法官说上诉状里提到的被告欺诈行为不归法院管,并问:有没有到有关部门举报?回避了被告的广告和合同的欺诈问题,中院按欺诈合同的条款有效判决,把中江的违法广告和欺诈合同反映到鼓楼工商局,该局广告合同科告诉我违法广告已过了二年投诉期,法院已经判决合同依法有效、法大于行政,工商局无权再查,并替中江发出威胁:如果再搞下去你儿子以后不要在南京混了。3月11日给《南京网络问政》司法局发帖反映,帖子被隐藏,但由02583639360发来短信“您的信件已转至咨询投诉平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还没有处理结果。


  下面是市法院视而不见的上诉代理词


  事实与理由:


  一、早在2006年9月就有媒体报道过被上诉人的招生广告有夸大宣传、玩弄文字游戏的劣迹,被上诉人不但不思悔改,到2008年4月又用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的方式在《现代快报》上登招生广告,广告词用“来中江工作有保障 政府有补贴”,“有口皆碑--每一个学员都就业!高就业质量!”在这广告的诱惑下我们到中江去咨询,负责招生的ZL老师满口承诺解决就业,不就业退还全部培训费,学期只有八个月,并给我们看了合同,合同是《教学与就业合同》,培训内容是“乙方报名参加甲方软件项目式培训java经典就业班”,在被上诉人的虚假承诺、欺骗误导下我们一次性缴纳了13000元培训费,于2008年5月17日开课,一直到2009年3月中旬结业,校长ZML在班上作了结业讲话。结业后多位学员在软件行业连低就业质量的工作都找不到,就业事实与被上诉人的广告宣传,合同承诺大相径庭!害得多位学员被骗了13000元培训费,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后在软件行业就业无望的情况下为了生活无奈地另谋生路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招生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必须承担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责任!被上诉人还必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是个私人办的培训学校,学员经培训结业后由推荐就业的老师联系、打听哪家软件公司招人,然后帮学员报个名,由学员去笔试面试,这种就业方式被上诉人只能与学员签订《java软件培训合同》、《教学与培训合同》。可偏偏被上诉人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在没有软件企业订单的情况下与学员签订的是只有确定了用人单位、招生即招工才能签订的《教学与就业合同》,正是被上诉人在没有软件企业订单的情况下招生,这就是多位学员结业后长时间找不到工作的根本原因。被上诉人必须拿出2008年5月17日开课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定制合同,拿不出就是欺诈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教学与就业合同》依法有效,那么也应该同时判决被告付给原告结业后4个月未能就业的工资,因为签订《教学与就业合同》就是教学合同和就业合同,教学与就业是同步的 ,学员结业之日就是就业之日! 被上诉人根据合同把结业的学员直接输送、派遣、安排到软件公司就业由 用人单位发工资,没能解决就业的中江必须发给工资!否则就是欺诈行为!一审判决没有认清《教学与就业合同》的定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是个缺胳膊少腿的判决。


  三、被上诉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培训内容是“乙方报名参加甲方软件项目式培训java经典就业班”,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故意用十分罕见的“java经典就业班”一词来诱惑学员报名缴费签合同,上诉人正是在“经典就业班”一词的诱惑欺骗下缴费签合同的,上诉人原以为参加被上诉人的“java经典就业班”能够在培训结业后直接进入高档次的软件企业就业,可是经过几个月的东奔西跑、笔试面试后连拿当年850元南京市最低工资的软件公司都找不到,被上诉人的《java经典就业班》一词严重违法违规!属于严重欺诈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庭不应该对合同中举世罕见的《java经典就业班》这一欺诈用词视而不见。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教学与就业合同》依法有效,那么同时也应该判决被上诉人按学员结业后进入高档次的软件企业就业的待遇付给工资!只有这样判决才合情合理,才有说服力。


  四、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用“甲方承诺乙方解决就业”,不就业退还全部培训费,上诉人原以为被上诉人“承诺解决就业”就是培训就业后由学校直接输送、安排、派遣到软件企业就业,可实际结果是“承诺解决就业”的和其他100%推荐就业的学校学员在一起笔试面试争就业机会,被上诉人的《java经典就业班》学员与其他学校普通培训班的学员在一起争职位抢饭碗,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这种就业方式违背了广告“工作有保障”、“高就业质量”、违背了合同《教学与就业合同》、“java经典就业班”的定义,是违法的广告和具有欺诈性质的合同。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庭在偏袒被上诉人的情况下也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五十四条来对待合同。


  五、被上诉人不但会欺骗学员,而且提供假证据欺骗一审法庭,2010年一月被上诉人接到起诉书后才制作了2009年6月18 日学校的结业证书欺骗法庭,真实情况是2009年3月中旬已经全部结业了,在3月中旬参加江苏省人事厅的考试后没再上一次课,被上诉人从来没有一次要求未能就业的学员返校,而是多位未能就业的学员多次返校要求解决就业,难道要放假三个月才算结业吗?考试拿到江苏省人事厅证书的学员都不发学校的证书,考试拿不到人事厅证书的才发学校的证书,证明人:JZD手机号、XYS手机号。经过几个月的奔波后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的招生广告和合同承诺是个大骗局,面对着当时java软件程序员过剩,上诉人的精神压力很大,为了缓解精神压力,为了生活于2009年7月中旬无奈地到**一家与大学专业有关的民营企业去试用。被上诉人在辩状中混淆职业技术培训与学历教育的就业概念,忽悠、欺骗不知道java软件程序员是干什么工作的法官,法庭也没有核实调查事实真相。一个非计算机专业的培训生花费了高额培训费、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时光除了会写初级java软件程序代码外什么都不会,对自己和单位的电脑软件硬件出故障束手无策,进不了软件企业工作毫无用处。


  六、被上诉人用欺骗性违法招生广告和欺诈性违法合同把学员骗来培训,解决不了成绩优秀的学员就业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其恶意设置的没有时间表的重读一次拒绝退款实在卑鄙无耻!重读就是留级、只有留级才重读,上诉人认为重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里的条款。


  以上代理词供审判长、合议庭参考,上诉人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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