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实施网络攻击 非法获利170万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7-15 08:01:1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仅仅只是提供机房内80台服务器,并将机房内流量管理权限提供给“黑客”实施网络攻击,就非法获利170余万元。记者昨日从雨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喻旋、李坤洪有期徒刑7年和6年,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欧某、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和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起,被告人喻旋、李坤洪通过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郴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在无租用资质的情形下违规在上述公司的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内存放200余台服务器,同时租用6GL的流量经营私服发布站。从2010年12月起,被告人喻旋、李坤洪纠集被告人郭某、欧某、张某先后对东莞某网络公司托管的服务器、长沙某信息公司经营的“一号游戏”服务器进行DD0S攻击(意思为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非法获利15万元;2011年3月,上述被告人按照一网络“黑客”的要求,将违规放在电信郴州分公司IDC机房内的80台服务器系统升级为“LINUX”系统,并将该机房内流量管理权限提供给该“黑客”直接实施网络攻击,非法获利1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旋、李坤洪、郭某、欧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利用DDOS方式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实施干扰,造成被攻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喻旋、李坤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名词解释

  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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