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手机获刑十年”考问司法公信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7-03 19:22:0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郑州一位保姆因为雇主拖欠工钱,“偷盗”其价值6.8万元的手机,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事件引发外界热议。郑州市中院日前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主要有三点:一是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二是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一审未充分质证;三是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所以,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7月2日《大河报》)

  保姆盗窃雇主财物的报道时有所闻,因被盗财产价值昂贵而受到刑罚,也不是新鲜事,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发回重审更是法院审理的正常程序,通常不会引起公众关注。但这个案子恰恰相反,从一审结果到二审裁决,都引发舆论争议,其中应有值得各方反思之处。

  那个手机,雇主说是被盗,保姆说是“私藏”,就事论事,法官可以存而不论,因为法律事实不能由犯罪嫌疑人自我界定。但本案的由头不能不予以考虑。据保姆说,她是因为雇主拖欠工资,心怀不满而出此下策。对于保姆的不满,雇主太太是知道的,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从法律上说,拖欠工资和 “私藏”财物有所联系,但不能放在一块谈,这一点检察官说得很明白,“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但在公众看来,一个人挨骂之后打人,与无缘无故打人,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先有保姆被欠款,后有“私藏”,即便确为偷盗,拖欠工资的雇主也并非全无责任。但在那位检察官口中,“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之前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她都没提过这事”。到底是没提过,还是司法机关没有在意?至于有没有证据,问下雇主,马上就可以知道。如果确有其事,虽然两者不能相抵,但“私藏”的可能性有所增加,适度减刑或许值得纳入考虑,让一个事出有因的初犯之人,入狱10年,于法于理于情都有点说不过去。 《京华时报》日前也报道,某杂志社的执行社长胡某以招聘为名强奸女孩,主审法官尚且念其初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相对比,公众难免会对量刑尺度感到疑惑,对此又该如何解释周全?

  保姆即使罪有应得,该判10年,但按照“罪行相当”的原则,刑期的确定也需取决于失窃财物的价值。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来看,恰恰在这个量刑重要证据上,一审法官只听了雇主的报价,未经质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雇主有义务证明手机价值,法庭有责任核实,之后才能量刑,怎么可以在重要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就确定了刑期?如果雇主说值100万元,法官就要判保姆无期徒刑不成?负责案件一审的检察官和法官难道没想过,未经质证就采纳雇主关于手机价值的说法,会不会被外界质疑为 “偏袒有产的雇主,而对弱势的保姆不公”?

  本来没有任何不正常的二审发回重审,放在舆论强烈反弹的背景下,就容易造成公众误解:一审法院不够公正,只有通过媒体质疑,才有可能在法律体系内部获得纠正。舆论监督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舆论比法律更积极,媒体的形象比法院更高大,恐怕并不是一种合理的局面,毕竟,任何社会不可能让媒体来取代法律行使维护公平正义的常态职能。法律以“天平”为标志,司法机构必须守住自己的职责,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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