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州市法院审结一未成年人网吧上网遇剌身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未成年嫌疑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李某监护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余元,网吧经营者亦被判处对该赔偿款项承担10%即5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1995 年3月生,七年级后辍学到连州市一网吧上网时,看见被害人陈某(17岁)也在网吧上网。想到之前在连州市某中学读七年级时与陈某曾因琐事打斗,李某遂产生报复伤害陈某的念头,乘陈某不备,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向陈某的前胸部猛刺一刀,接着迅速逃离网吧,并在逃离途中将水果刀丢弃在一条下水道里。后网吧经营者将陈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同时,陈某父母将李某父母连同网吧一同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连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观恶性较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在本案中,网吧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且对网吧内的治安工作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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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少年网吧内遇害 网吧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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