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网线拉过阳台 运营商需付使用费

作者:乐购科技 来源: 2013-08-14 19:44:3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如今,发达的通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房前屋后的各类电信设施也多了起来,因此而产生的矛盾也开始常见。番禺区的黎女士就因为名下的商铺建筑物上被附挂大量的线路而深受其扰,一怒将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番禺区法院判决通信公司迁走线路,并支付黎女士使用费1500元。

起因

电线穿过阳台业主深受其扰

2010年6月11日,黎女士取得了番禺区钟村镇某大厦201号房屋的产权。房屋面积700多平米,物业规划用途为商业。黎女士称,某通信公司从2008年10月1日起,一直将大量的电信线路附挂于该建筑物阳台护栏上,但通信公司一直未支付使用费。

黎女士还称,正是因为大量电信线路附挂在建筑物内,导致了他人不愿意承租,为此她蒙受了损失。黎女士于是将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建筑物使用费1500元。并要求通信公司立即迁走通信线路。

后经法院核实,在路经黎女士房屋阳台的多条线路中,有一条系该通信公司所有,通信公司确认该线路是在2007年左右架设。

判决

运营商迁走电线支付使用费

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的权属人是黎女士,其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益,通信公司未事先通知黎女士,获得黎女士许可同意在房屋阳台护栏上附挂电信线路,侵犯了黎女士房屋所有权的利益,妨碍黎女士正常使用涉讼房屋,因此通信公司应将附挂在涉讼房屋的线路迁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法院根据房屋仍为毛坯房未正式投入建设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经济实际收入状况,判决通信公司支付黎女士1500元。

提醒

切莫轻易损毁电信设施

法官提醒,因电信线路等原因引发纠纷,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选择正当途径处理。应当首先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协商,并就使用费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诉前联调工作室申请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就纠纷进行裁决。

如果一时冲动,故意损毁通信设备或剪断通信设施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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