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网络音乐收费”

作者:caiji 来源:未知 2012-12-28 20:57:04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乐购网专栏 作者:赵虎)赵虎律师的博文《我看“网络音乐收费”》登载在第4422期《上海法制报》律师沙龙栏目中。

  赵虎律师认为“知识产权和物权是一样的。一首歌跟一台电脑,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都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只不过财产的形态不同罢了。

  以下附文章全文:

  最近,有消息称环球等唱片公司将联合酷狗等网站建立音乐下载包月收费的商业方式。许多人认为国内音乐收费环境不成熟,之前有过音乐收费的案件,但是基本上没有多少成功的案例。还有一些人认为,互联网上应该以免费为主,不应该对消费者收费。这个事情我在微博上说了几句,但是觉得微博写的字太少,难以表达我的观点,只能再写博文,接着聊。

  确实,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网民已经习惯了免费。网上有各种免费的资源,比如图书、音乐、影视剧等等。曾经有一个哥们跟我说过:你在网上什么都可以找到。应该说,这种免费刺激了互联网的发展。但是,这种习惯的养成并非真正图书作品或者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愿望。很长时间以来,这些人是被侵权的。也就是说,一直是不守规矩的人拿着别人的财产让网民免费,结果互联网也发展起来了,这些不受规矩的人也挣钱了,网民习惯免费了,图书、音乐、影视剧等作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却没有人关注——甚至,很少有人想到这些人其实为互联网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其实,知识产权跟物权是一样的。一首歌跟一个电脑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都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只不过财产的形态不同罢了。如果你有一台电脑,你可以让别人免费用,你也可以不免费。没有人会说你:为什么不让我免费用呢?没有人会质疑你对你的电脑有支配的权利。但是,一到了知识产权,人们的理念就有所改变。所谓“偷书算是偷吗?”,孔乙己这种想法很多人都有。国人好像觉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智慧财产)就应该免费,没有想到盗窃别人的知识产权也属于偷东西(下载盗版电影、图书、影视剧的行为在本质上也属于盗窃的一种)。为知识产权付费其实在欧美国家大家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中国,已经过惯了盗版的日子,付费真的不情愿。

  中国的音乐人为了音乐收费的事情曾经做出过许多次努力,比如音著协对KTV收费,对超市的背景音乐收费等等,甚至打了一场又一场的官司,但是收费的问题一直进行的不顺利。虽然不顺利,不过现在人们的观念还是有所转变,KTV等这种靠音乐做生意的场所对其使用音乐进行收费大家都可以接受了。但是,网络上的音乐收费一直得不到大家的认可,也许是免费惯了。

  这种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但是,从另一方面讲,音乐版权的价值是否只有通过直接收费来解决,也是需要我们思考的。在商业模式上,如果有公司顺应我国网民的心理,开发出既保护了音乐版权权利人的权利,又能让广大网民接受的付费模式,应该更受欢迎。比如,费用从哪里来,直接从消费者手里,还是从广告用户的手里?这些就需要企业的智慧了。

  能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合适的商业模式的公司才能适应目前市场的需要,得到网民和音乐版权人的认可。环球唱片推出的这种商业模式是否能够坚持下来并持久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推荐阅读

  际通宝会员回馈季 与您相约美好未来!

玛雅人的预言并未如期而至,在迎来12.22日黎明的时刻,我们似乎看到了更满载希望的未来。2012这个令人充满期待的一年即将走完它的最后一程,伴随着圣诞的远去,元旦的脚步也悄然而至。喜迎双蛋庆佳节,际通宝特别迎双>>>详细阅读


本文标题:我看“网络音乐收费”

地址:http://www.lgo100.com/a/05/20121228/93493.html

乐购科技部分新闻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若有涉及作者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删除或按规定办理。感谢所有提供资讯的网站,欢迎各类媒体与乐购科技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网友点评
我的评论: 人参与评论
验证码: 匿名回答
网友评论(点击查看更多条评论)
友情提示: 登录后发表评论,可以直接从评论中的用户名进入您的个人空间,让更多网友认识您。
自媒体专栏

评论

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