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市场上有人销售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该品牌所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欧珀公司)起诉商户和其所在商场并索赔。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商场和商户共同担责。
欧珀公司称,其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王女士为北京灵讯通通讯器材商场的商户,在其商铺销售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价格远低于欧珀公司同类商品价格。而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王女士。欧珀公司起诉王女士和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万元。
开庭时,王女士和商场均否认王女士销售侵权手机。但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同欧珀公司代理人来到商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付费从王女士的商铺购买手机一部,并取得销售单据,支付手机价款380元。经公证,购买的涉案手机使用了“CPPC”标识,此手机无生产厂家等信息。
法院认为,王女士销售的手机所使用的“CPPC”标识与“OPPO”注册商标近似,涉案手机是侵权商品。商场不能证明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属于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商场与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18200元。据悉,商场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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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商户销售侵权手机商场被判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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