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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信任危机:出资人“参政”焦虑症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6-14 09:25:42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即便如此,业内人士认为,此事在业内的影响极其恶劣,对复星创投的声誉不可能没有影响。

“你能想到的二级市场公募基金里可能出现的‘老鼠仓’在PE行业都会有。”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说,行业发展初期,创始人或核心高管作用凸显,而为了适应激烈竞争快速投资决策的需要,出现陈水清这类事件是必然结果。“尤其是在内控不严、激励机制不到位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些个人利益的行为并不少,而其损害的则是LP的利益。”

“按照GP与LP按2:8的比例来分享企业上市的超额收益来看,LP的收益还是很可观的,如果能够找到好项目,让GP‘喝点儿汤’也能够理解。”某基金投资总监对记者称,比如如果基金以每股10元的价格进去,GP个人以9.8元的价格提前投一点,这是非常正常的,LP对此一般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如果是“烂项目”,则是在帮着企业骗投资。后者是诈骗行为,跟前一种性质完全不同。

某券商直投人士认为,陈水清案凸显的其实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GP既然拿了LP的管理费和一部分超额收益,就要全心为LP服务。但如果GP违背诚信原则,左手去投一些并不那么“优秀”的项目(对项目优秀程度的判断本身极为主观),右手收取项目方给予的“回扣”,这相当于把LP的利益输送至其个人。

从目前来看,不同的PE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其他GP个人的跟投政策不尽相同。一些机构从风险共担和员工激励的角度,允许或强制GP高管以自有资金进行跟投;一些机构则认为跟投机制会导致基金管理团队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而禁止跟投。

上述券商直投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那些强制跟投的机构更容易发生“制度故障”:“因为很多时候基金管理人是没有钱的,因此更有压力和动力去收受被投企业给的钱,因此更容易出问题。”

而除了陈水清的“老鼠仓”技法,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有些GP还与被投企业存在另一种形式的“共谋”:在投之前约定好,如投出去1个亿,企业老板用其中的一定金额去认购该GP的下一只基金,LP对此则蒙在鼓里。GP这么做的动力是可以收“双层管理费”,同时也间接帮助被投企业老板“玩PE”的冲动,但损害的却恰恰是LP的利益。

LP“参政”种种

“老鼠仓”和被虚夸业绩背后,则是多、小、散、傻的各类LP蜂拥至PE行业的局面。清科研究中心今年4月数据,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LP数量5497家,本土LP数量超过市场八成。

矛盾的是,尽管本土LP占据了数量上的优势,但实际上本土LP并无任何质量上的优势,上述统计显示,不足两成的外资LP可投资本量超过6000亿美元,为本土LP的4.23倍。

LP自身的诸多短板,也为GP相互不信任埋下了伏笔。

上海基母投资创始人石育斌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合伙协议上,国内的GP还会忽略“关键人条款”,LP在投资一个GP团队时,会约定如果核心人出现离职,基金应进行清算,甚至对LP进行赔偿,但现在很多基金都对此主动回避,比如去年PE界所发生的某PE合伙人“私奔”事件,便是违背这个条款。

石育斌透露,按照行业管理,在基金设立时,一般约定GP要出5%的份额,国内甚至会到10%~20%,但事实上,GP的钱是否到位却无人监管,LP对此也不知道。

“GP的钱应该与LP的钱同时到位,但GP却迟迟不出资,有时等管理费赚到手了,才拿出钱出资,这相当于空手套白狼。”石育斌说。

而在一些合伙协议条款上,缺乏经验的LP也极易忽略。比如,LP有权要求基金专注特定领域,在投资策略上LP可对单个企业投资数额或比例设定限制要求,此外,LP可对GP关键人员工作时间精力投入作出要求等等。

PE业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对本报记者介绍,高道德水准的GP团队会主动规定这些条款,但在国内很多时候因为LP的经验不足而被选择性忽略。

以多只基金并行导致不同LP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为例,当好项目出现时,“照顾”哪只基金的利益?时常GP会用诱人的拟投项目把LP的钱吸引进来,合伙协议签完之后LP却被告知“那几个项目已经被我们另外的两只基金投完了”。LP于是向GP提出抗议,GP则用“项目库更新太快”来做解释。

“在LP与GP的利益博弈中,LP出的是资金,GP利用其管理技术进行资源的分配。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GP往往居于更强势的地位。”上述律师说。

GP遍地开花、参差不齐,LP对GP不能充分信任,这种情况所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LP亲自参政,甚至LP已经逐渐“GP化”。

黄嵩对本报记者表示,从国外主流的情况来看,GP在募资时并不需要告诉LP项目是什么,只是在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的LP大会上,GP向LP就目前的投资情况进行汇报。

“国外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也都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成立,成员也是GP的合伙人。但是在国内,投委会都是在基金的层面,成员也主要是LP的代表。”黄嵩说。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多数PE都喜欢把项目投或不投的最终决策权交给LP,LP也乐于派人到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投委会成员等要职。这种局面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LP本身不愿放权——亲自参政更有安全感;另一方面也刚好被GP用来推卸投资决策失败的责任。

上述律师则认为,LP一旦参与管理,也意味着LP的身份发生变化,对基金的债务从承担有限责任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现在大部分参与管理的LP却对此处于‘无知者无畏’的状态。

在黄嵩看来,PE行业的第一机制是信誉机制:在成熟市场,基金管理人如果投资失败或出现丑闻,他多年的信誉就毁了。但国内PE行业却还未完全建立起这样的信誉机制,绝大多数基金还没有完整退出;而且目前国内存在相当一部分基金管理人是抱着一种“蹭”的心态,“即使失败了也无所谓,至少还有管理费可以赚。”这也是LP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

今年2月26日,刘明康在第四届全球PE北京论坛发言称,LP的投资人,不要因为自己有钱,就走到GP领域里面去插手插人,这种现象带来的长期效果不好,反而会造成GP效率更低。决策量会因此变得很繁琐,使得质量适得其反,还会在某些领域造成灰色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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