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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关于解除股份限售提示性公告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29 19:05:4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1,037,598,290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2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2.5股的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248,598,986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 10股需向流通股股东送出1.5616股股份。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日期及实施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以2006年4月19日为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20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法定承诺事项

  1、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和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二)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事项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承诺人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同意。

  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正与本公司的一家战略投资者协商向其转让部分股份的事宜,该转让事宜仍存在不确定性。若在股权分置实施日前完成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相关的对价安排将由受让股份的战略投资者从受让的股份中支付;若在此之前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则由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

  (3)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声明:承诺人保证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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