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5日,美菱集团、四川长虹、合肥市人民政府就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美菱集团已同意将持有美菱电器股份委托四川长虹管理,由四川长虹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长虹集团的有关承诺,四川长虹将受托管理长虹集团受让的美菱电器股份。
2006年5月18日,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美菱电器股份转让协议书》,美菱集团同意将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的原已转让给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82,852,683股股份转让给四川长虹和长虹集团,其中四川长虹受让45,000,000股,占美菱电器总股本的10.88%,长虹集团受让37,852,683股,占美菱电器总股本的9.15%。
本次收购股份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依法收回的美菱电器82,852,683股股份,占美菱电器已发行总股份的20.03%,收购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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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长虹:获准收购美菱电器20.0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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