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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剿内幕交易 司法解释将出台

作者: 来源: 2011-12-28 17:48:44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内幕交易这一股市顽疾,将面临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更加严厉的打击。

  昨日,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专门解决内幕交易调查认定和举证责任难题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桂敏杰是在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会后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上述司法解释除了涉及举证责任认定外,还会界定内幕交易行为。他表示,该司法解释将很快出台。

  此前,证监会已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并在今年推动发布了两个司法文件。其中一个文件对内幕交易已做了初步认定,内幕知情人及亲属等人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都可能被认定为涉嫌内幕交易。

  领导干部涉案细节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姚增科通报了肖时庆等四起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案的典型,部分已经判决的案件细节也公布出来。

  姚增科说,内幕交易一大特点便是获利速度快,短期投资收益率高达100%甚至300%。

  银河证券原总裁肖时庆及家人投入3900万元,获利高达1.04亿元。

  2006年,肖时庆利用银河证券担任中国石化下属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机会,获得中国石化即将启动包括北京化二公司在内的第二批下属上市公司股改和重组的内幕信息。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肖时庆指使亲属使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北京化二公司股票,卖出后获利1.04亿元。

  尽管肖时庆案已于今年3月在河南郑州宣判,肖本人也因内幕交易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但昨日的通报显示,肖时庆在2011年11月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另两起案件则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原总会计师杜兰库内幕交易案,以及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内幕交易案,这两起案件均牵涉高淳陶瓷重组,两人及家属分别获利421万和750万。

  监管举证难度降低

  打击内幕交易的一大难题,是如何界定内幕交易行为。

  今年7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的认定和举证责任进行了初步的界定。

  纪要认为,证券违法行为存在特殊性,不宜采取由监管部门承担全部违法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因此这份纪要规定,监管机构仍然承担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也规定了适当向行政处罚对象分配和转移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

  这样的原则意味着,监管机构在处理内幕交易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等案件时,证明难度有所降低,不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的全部实施构成要件,而是在完成对特定部分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后,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的方式认定违法行为的存在。但违法嫌疑人也可以提供证据推翻监管机构认定的事实。

  显然,上述规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有类似之处,但也有显著的区别。司法部门希望在支持监管机构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树清严打决心

  自今年10月30日出任证监会主席后,郭树清也接连表达了打击内幕交易的高压态势。

  12月1日,郭树清在深圳发表了上任后的首次公开演讲。他在会上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称将继续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12月19日,他再次在上海发表演讲,表达了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决心,并提出了六个促进公司治理的措施,以促进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公开,如加强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监管和问责,完善退市制度,提高审核效率与透明度,推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等。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实际行动或许更能说明问题。12月1日,证监会宣布解聘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证监会称,根据举报信息核查,吴在担任委员期间,违规持有参与审核的股票*ST圣方(000036.SZ),该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不少内幕交易正是发生在这一环节。证监会首次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处以此类重罚,也足见打击力度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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