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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社会舆论影响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

作者: 来源:未知 2011-07-17 22:21:3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就人类社会而言,公正首先是一种生存规则,然后逐步衍生为一种道德规范、法律规则、职业准则等。与此同时,公正也是人类的一种永恒追求。

 

  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国人,尤其是包括某些法律人在内的知识精英群体,却往往将社会舆论视为洪水猛兽,而误以为其会影响司法公正,且想当然地给社会舆论贴上人治的标签,并迷信不受任何社会舆论影响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进而偏执地高歌其心目中的某种所谓的“司法独立”。

 

  其实,凡此都是极端思维、狭隘思维、西式思维的产物而已。

 

  首先,我们从立法层面谈起。

 

  试问:有谁希望立法只是几个人拍脑门的事情?

 

  就现实中国而言,包括众多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时常建言而希望有足够素养和能力的人进入立法机构,这不是社会舆论又是什么?

 

  就中国现有的立法程序而言,众多人大代表等聚首商议法律的出台与否,这不是社会舆论又是什么?

 

  其次,我们再从司法实践来看。

 

  多年来,为数众多的国人及有关机构努力推动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而且富有成效,即在目前的中国,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已经一律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

 

  为何如此呢?——因为非公开审理案件,即远离社会舆论的那种关起门来进行的所谓“司法独立”,很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

 

  换言之,在中国的现行司法实践中,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国人及有关方面普遍认可司法实践过程中社会舆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还有,就一定意义而言,律师的出庭,以及庭审时容许民众旁听,也是在发挥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再者,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据《中国青年报》2008年1月7日报道,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诽谤罪,判决书说,被告人赵俊苹(注:即目前进行网络问政而求助于社会舆论的“西丰赵俊萍”)为泄愤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在诽谤罪中系共同犯罪。

 

  众所周知,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然西丰县有关部门却替其“县太爷”清除他心目中的“障碍”。但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某些部门终于依法办事,而放过了朱文娜记者,且如今赵俊萍之“有罪判决被撤销”。

 

  于此,谁能否认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呢?

 

  另据2011年7月5日中国新闻网相关报道,云南省昭通市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这个判决结果在家属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激烈地探讨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舆论参与对审判的影响,甚至上升到死刑存废、司法公信、司法腐败的层面上。 7月4日,记者从云南省高院获悉,该院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试想:如果没有社会舆论,那么面对如此惨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查的可能性会有多大呢?

 

  依照现代社会的要求,政府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企业也该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为何有些人偏偏要把司法给“独立”出去,而那么害怕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呢?

 

  其实,这种害怕,大可不必。因为事实胜于雄辩,因为社会舆论的参与,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正。

 

  然我们必须搞清的是,某些人之所以害怕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想法,首先是由于其自我感觉过于良好,而低估了中国亿万民众的智慧和判断力;其次是因为其深受某种“分立”思想的误导;再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对某些司法者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等缺乏信任。

 

  诚然,作为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具体条款可能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但是,据此就把民意,或者说社会舆论抛在司法之外,这跟百年前的那些宣称国人民智不行,不可实行新制度者本质上有何差异呢?何况正如笔者前述,社会舆论事实上普遍存在于中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且已经被大量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而富有积极意义的。

 

  某种“分立”思想,的确具有借鉴意义,但世界本就是一体化的,社会从来都是整体化的,即任何的绝对割裂都是幼稚的。尽管某种“分立”思想也伴生着“制衡”原则,但其与饱含人类大智慧的中国传统之阴阳思维方式还是相差甚远。换言之,于司法我们也得依据阴阳思维方式而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的保障作用。

 

  至于某些司法者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等,的确令人不敢恭维,但正因如此,社会舆论显得更为重要,不然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可能更会大行其道。何况任何人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等都可以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舆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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