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发狂死”被独立第三方法医揭穿
独立第三方法医否定官方结论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苏向祥
6月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吴川向吴川市公安局和林立峰家属送达了"关于林立峰死亡原因法医鉴定情况的通知"。
2009年6月26日,吴川市第二看所守发生在押人员林立峰死亡事件。2009年7月2日,湛江人民检察院法医对林立峰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病理检验。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林立峰家属不服此法医鉴定,要求对林立峰的死因重新鉴定。经研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林立峰死因重新鉴定。2010年4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司鉴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系因长时间特殊限制性体位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林立峰在关押期间过度活动、身体疾劳对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摘要:"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林立峰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Ⅱ级,心肌未见明显急、慢性缺血的病理学改变,该心血管病变程度尚不足以致死,其死亡过程亦不符合心脏性猝死。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林立峰心外膜下大量出血点,腹膜及肠壁粘膜散在大量出血点,镜下肺组织高度淤血、水肿,肺泡代偿性扩张、气肿、脑水肿、脑、心、肝、脾、肾等器官组织高度淤血等,符合急性呼吸功能障碍(窒息)的病理学特征。",从而否定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心源性猝死"的结论。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通知书分析说明摘要:猝死是由于潜在疾病或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发的意外死亡,能引起猝死的诱因很多,常见有情绪突然变化(狂喜、忧伤、恐惧、激动、争吵、惊吓等),剧烈的体力活动和过度疲劳、过冷过热等。根据案情调查,有关材料摘抄和检验所见,林立峰死亡过程迅速,死前有约24小时的狂躁,尸检见双手掌以及指甲紫绀、心外膜、腹膜等见有多处针尖点状出血,心肌纤维广泛断裂或呈波浪状排列,各器官淤血,这些均符合猝死的特点和猝死的一般病理所见,结合林立峰胸腺肥大,在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Ⅱ级,管腔狭窄40%,其他器官未见明显异常,综合认为林立峰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
这就是"狂躁死"的由来!
委托独立第三方尸检一波三折
2009年8月6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林立峰家属"心源性猝死"的鉴定结论。家属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委托独立第三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林立峰的死因重新鉴定。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该申请后,10月28日,回函通知"欲组织法医专家会检鉴定",12月11日回函通知"欲组织法医专家会检鉴定,并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派两名法医专家参加,不同意你提出的聘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单独一家对林立峰死因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
为此,家属12月23日回函:"......对于贵院的努力,我方表示感谢,但经过我们家属集体研究,我方不同意贵院的决定,坚持我方原来的立场,即由贵院委托独立第三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林立峰的死因进行鉴定。这个要求是我方一贯坚持的立场。我们强烈要求,贵院应该考虑本案件涉警的严重性、事后的违法性、全国影响性、技术上的复杂性等原因,委托独立第三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此事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家属没有松口的意思,直到2010年2月24日后,《南方日报》报道后,在广东省政法委领导的批示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才同意家属的要求,3月28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独立进行尸检,3月30日,3位法医来到吴川进行独立尸检。4月19日做出结论。
王雪梅法医曾准确分析
2009年11月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主任法医师(厅局级)、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王雪梅:既推翻外界怀疑的"外伤致死",也对第一次尸检报告称"心源性猝死"提出异议,提出了另一种致死的可能......
家属就第一次尸检进行了电话咨询。
王雪梅针对第一次尸检的每一项内容进行详细询问,然后不断做出推论。她既推翻了外界怀疑的"外伤致死",也对第一次尸检报告称"心源性猝死"提出异议,而是提出了另一种可能。
针对疑问最大的7根骨折的肋骨,王雪梅认为,按照尸检报告所显示的数据,这应该是死后所造成的。
"如果是活人的7根肋骨骨折,那在心脏跳动的情况下,其他地方的血液会被打过来,心腔里会有大量积血,而林立峰心腔积血仅100毫升,这太少了,人死了,7根肋骨骨折,心脏停止了跳动,不会把其他地方的血液打过来了,但局部是有血的,100毫升大致符合这种状况。"
林立峰的尸检报告称,林立峰脑、肺都有水肿。针对这一项,王雪梅说:"肺水肿是病理性的,不是损伤,其他关键性器官也没有损伤,如果按照这个病理报告,那么首先可以排除致死性损伤"。
她分析说,林立峰晚上11点到看守所,12个小时就死亡了,这是很快了。什么死亡最快?心脏出问题。虽然有脑水肿,但不会这么快就死,林立峰的死亡要排除这一点。
"心脏死的话,看心脏有没有病,冠状动脉是否硬化。虽然林立峰的病理检验称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距开口2.5m处,狭窄程度40%。但实际上,即便到冠状动脉三级、四级狭窄,堵了75%,都不能说他死于冠心病。比林立峰严重得多的人,都大量活着。如果尸检报告根据这个判断死因,是绝对不可以的。"
"另一种情况,虽然有的人冠状动脉堵得不严重,但因为情绪激动,会突然一下收缩,形成血栓,这个可以导致突然死亡。"但这一项,因为尸检报告上明确表明没有附壁血栓,也被王雪梅排除。
排除了许多可能性后,王雪梅反复提到了另一种可能。
"我只是提供一种思路,并不单单针对这个案子,这种在尸体上找不到太明显的证据,是特殊刑讯逼供造成的。因为有的犯人闹,那就反绑起来,然后吊上去,或者怎么样。吊一会儿可以,但吊长了时间,会把肋间肌拉着。人的呼吸要靠呼吸肌,如果呼吸肌拉得麻痹了,就会窒息性死亡。如果常人或许时间还略有些不够,但林立峰作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所使用的能量远大于常人,是有可能的。但这种情况,需要确切证据的。"
那么,第一次尸检认为林立峰"心源性猝死"是否正确呢?
王雪梅说,这份报告之所以这么定,是因为实在找不到死亡证据,"如果所有死亡的原因都找不到,那么定一个心源性猝死,也不是不正确的,因为有肺水肿,有全身各个脏器的水肿,那么就是急死,跟心脏有关。"
案情一直扑朔迷离 揭开真相已经不远
林立峰在看守所羁押不到24小时就离奇死亡,案情一直扑朔迷离,给予家属送达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据委托人提供案情材料反映:林立峰因劫持人质被拘捕关押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双手戴手铐、双脚戴脚镣,因其在看守所内羁押过程中情绪烦躁。用脚踢、用肩膀冲撞、追逐其他在押人员等行为,后被人用尼龙绳将身体上的手铐(背铐)和脚镣捆绑在一起,使其不能站起走动,但林仍不时地在床上滚动。后在押人员又用被单卷成绳状穿过林的脚镣绑住,两人分别一边拉住被单绳,控制住林的双脚,直至被发现情况异常而解除约束。上述采用特殊体位约束其活动的经历时间较长,可影响林立峰胸壁、腹部、膈肌的运动,致呼吸肌过度疲劳,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林立峰在被限制体位过程中9时50分至10时15分左右发出呻吟声,身体偶尔动弹一下,约11时40分出现双脚摆动、咳嗽并大力挣扎,后又出现大声呻吟及喘粗气等情况,上述过程中所出现的症状具有呼吸功能障碍的特点。"才了解一点案情,要想揭开真相,还需侦查终结后起诉到法院才能大白于天下。
林立峰家属提出七点要求
一、林立峰属于精神病患者,在其涉嫌犯罪时正值发病时期,在带回派出所后,家属随即通知精神病医院车辆到达派出所,而派出所的副所长主办此案,该所长正是林立峰的同学,吴川市公安局刑警队和派出所在明知林立峰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羁押,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等犯罪,对此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林立峰在被羁押吴川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死亡,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第七条4项案情材料反映,实施具体犯罪的人应当涉嫌故意杀人罪,指挥或指示者也应当依此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人员也应当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作证、伪证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及其法医和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要求予以立案调查。
四、由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不宜作为上述案件的侦办单位,家属要求由贵院侦办或其他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侦办。
五、要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六、要求吴川市公安局积极主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协商有关适宜,妥善处理后事。
七、对家属的诉讼权利进行依法告知。
检察长雷人语而使此案再次进入大众视线
3月10日,潇湘晨报《男子看守所内死亡7肋骨骨折 警方称其发狂死》一文记者致电负责林立峰一案的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梁泉副检察长梁泉。在提出采访要求之后,梁泉对记者说:"我凭什么相信你是记者?"记者请他致电到潇湘晨报社核实,但梁泉大声说:"你怎么可以随便就打电话给我这个政法机关的领导?一点规矩都不懂。"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此时,正值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在此期间审议,在看守所的各种死法层出不穷,"发狂死","检察长怒斥记者不懂规矩"成为热议话题。一时间,矛头指向检察院。
3月12日11:26分,新华社以《湛江检察机关承诺公正处理林立峰看守所死亡事件》为题进行了报道,同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也向广州日报通报案情,广州日报以《青年看守所死亡7根肋骨骨折检方排除外伤致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时正是省检察院受理重新鉴定时期,二次鉴定还没有结论,两级检察机关就向媒体发布不确定性的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结论,显然不妥,这有意盖棺定论,无视复检结论的存在。
家属庆幸的是坚持独立第三方进行尸检,否则复检可能就是走过场,后果不堪设想。
尸检体制的弊端是创造离奇死法的温床
有媒体报道:6月6日下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温岭市烟草专卖局副蒋增满在看守所死亡。新的死法又诞生了-"洗澡死"!近年媒体聚焦看守所,发现看守所似乎变成了一个死法创新的试验田。"躲猫猫"、"发狂死"、"脱鞋死"、"如厕死"、"呼吸死"、"抽搐死"、"床上摔下死"、"噩梦死"、"睡梦死"、"跳楼死"、"抢救时被电死"、"睡姿不对死"、"宫外孕死"、"绝食死"、"骷髅死"、"洗脸死"、"冲凉死"、"喝开水死"、"秋衣自缢死"、"激动死"、"心肌梗塞死"......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也坦诚"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尸检体制的弊端是这些创造这些离奇死法的温床。南方日报调查报道:实现侦鉴分离才能有中国法医鉴定的出路。大量的案例和血的事实证明,因为没有严格谨密的鉴定体制和法律规定,众多司法腐败的案件背后都有一个与权贵勾结的法医。鉴定低级失误、不可告人的鉴定过程,混乱的复合程序......在涉警、涉检、涉看守所等涉及公权力机关的案件中,必须要由独立第三方进行鉴定,才能够摆脱自侦自检,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
事实上,现在的公安、检察系统的法医在技术上均不能独立完成尸检,病理几乎全部要依赖于第三方实验室完成,检察院的毒理几乎全部委托第三方完成,这样,毒理、病理、解剖三部分由不同的部门完成,而结论由办案单位整合拼凑的而成,这个环节如果因整合人业务水平的差异,或利益指使等客观因素,而导致结论大相径庭。
法院系统已经取消了自己的法医,避免了自鉴自审,而公安系统除了保护现场和在家属同意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虽有存在的必要,但检察系统的法医看不出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事实证明,自侦自检,缺乏监督和透明的法医鉴定体制,不仅不会有利于执法机关破案,相反会成为冤假错案的帮凶,给社会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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