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先后两次颁发“非公经济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这两个“36条”被认为是民间资本获得大发展的重要政策。但实施数年来,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今年初以来,在国务院的大力推动下,各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民间投资36条”42项实施细则。但对于舆论而言,民间资本如何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进入到几乎由国有企业把控的垄断领域,还是个未知数。
对于“新36条”的42项细则的评价,众说不一。日前,本报独家专访了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对42条细则进行了深入解读。
问:大家经常把民营资本进入到某个特定领域形容为遇到“玻璃门”或者“弹簧门”,那么什么叫做“玻璃门”或“弹簧门”,有哪些具体表现?
答:什么是“玻璃门”,我给你举个例子。比如,在设立新的金融机构方面,目前有一个规定,要成立一家银行,必须要由一家专业银行发起并控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要发起成立一个村镇银行,不如自己再搞一个分理处。因为对他来说,何必出一部分钱,带一批民营企业来做一个小银行。
从民间资本角度看,作为小股东参与设立一家银行,也是没有积极性的。另外,一般民营企业家不会把自己的钱拿去让别人控股来做事。这实际上就是说,政策已经开了口,但在操作中有一个明显的、很难跨过去的门槛。这就像一个玻璃门,表面上看是能进得去,实际上很难进去。“弹簧门”又是什么?就是有一些领域你能进去做,但是没有多少利润空间,或者在做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潜规则,让你无利可图或者很难做下去。无法做下去你就得退出,等于把你“弹”出来,这就是所谓的“弹簧门”。
问:出现“弹簧门”和“玻璃门”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答:深层次原因还是利益问题。国有企业作为企业,要获得利润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这么做。作为民营企业,投入就要有回报,要是没有利润谁也不会去做。
问:42项细则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答:这次颁发的42条实施细则,我认为有许多的创新和亮点。一是准入范围更加细化。相对于“非公经济36条”的框架性规定,实施细则是具体内容的细化,不仅准入范围明确,而且进入的行业更加具体,对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途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方式更加具体。42项实施细则大大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途径和方式,提出不仅允许参股,还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三是操作措施更加明确。相对于“非公经济36条”的原则性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提出相应政策予以配套,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
尤其是发改委等几个部门牵头制定的关于物流领域的实施细则,大家都感觉它的操作性很强、很细,民间资本进去以后遇到的各种障碍会比较少,盈利空间也比较大。民营企业如果能把这42项实施细则很好地解读一下,就会发现它有很多亮点。
问:目前42项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民间资本的投资、发展会有怎样的作用?民营企业对42项细则的出台有怎样的反应? 上一页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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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评论:民资遭遇玻璃弹簧门有何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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