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9月20日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后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近年来,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合资合作、新业务拓展等重大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多次强调,企业需要在重组上市和重大经营业务中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
黄淑和同时还要求,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从2012年到2014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要在这三年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平均达到80%以上。
“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黄淑和说。
据悉,截至6月底,已有117家中央企业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1155家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家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7.3%、98.1%和99.4%,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3年来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25起,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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