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促销手机,用了两天就不断白屏。手机店认为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责任。万州区消委会表示,根据《消法》规定,只要还没过三包期,且商家拿不出消费者人为损坏的证据,就必须担责任。
昨天,家住万州五桥的李先生一大早到区消委投诉,他9月初在一手机连锁店购买了搞促销的手机,仅要400多元。刚使用了不到两天,手机就不断出现白屏问题。李先生到该手机店要求维修时,店家却认为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白屏,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表示不予维修。李先生无奈投诉到工商部门。
接到投诉后,区消委的工作人员经过详细了解,店家的态度是同意维修,但前提是让李先生支付150元的材料更换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规定,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失效,更换后能恢复使用的,商家应负责按期修复;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在这起纠纷中,既然没过三包期,商家又无法证明手机是李先生人为损坏的,那么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
最终,在区消委的调解下,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店家予以修理换屏,修理材料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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