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那份垃圾短信“红名单”最该屏蔽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2-12-29 04:16:02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显而易见,是逐利的冲动令电信运营商们罔顾消费者的权益和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愿意自绝财路。而内部拟订的那份“红名单”,同时还泄露了另一个秘密,就是他们怕惹恼官方、要员,招惹来自监管方面的麻烦,导致与垃圾短信发送商之间的那根利益链被剪断,损失源源不断的巨额灰色利润,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治理垃圾短信,监管部门同样是“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今年9月,广州的一位手机用户不堪忍受垃圾短信骚扰,将电信运营商告上法庭,而被告方律师“把原告加入电信‘红名单’便可收不到垃圾短信”的说法,等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明垃圾短信屏蔽处理技术其实早已成熟(10月19日《人民日报》)。

因不堪忍受短信电话骚扰和个人信息泄露,广州的杨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推上法庭。因为这场官司,杨先生有幸被列入了“红名单”,从此享受不被垃圾短信骚扰的“高干待遇”。这不禁令人心生遐想,要是都能进这个“红名单”该多好,就可以免受垃圾短信骚扰之苦了。

针对垃圾短信满天飞困扰用户的质疑,运营商曾经表示,“通讯权谁都有,我们不是执法部门,不可能在短信发出之前作出屏蔽处理,而且目前的监控技术根本就达不到这一点。”如今,“红名单”的不慎走光,不啻是自我戳穿了“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谎言。

显而易见,是逐利的冲动令电信运营商们罔顾消费者的权益和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愿意自绝财路。而内部拟订的那份“红名单”,同时还泄露了另一个秘密,就是他们怕惹恼官方、要员,招惹来自监管方面的麻烦,导致与垃圾短信发送商之间的那根利益链被剪断,损失源源不断的巨额灰色利润,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治理垃圾短信,监管部门同样是“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归责于有关治理垃圾短信、规范短信市场的政策文件法律效力不够,规定内容不全,对于垃圾短信的界定尚不明确,个人隐私的立法保护尚不健全、短信运营市场的监管尚不到位,等等,充其量只是个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的藉口。不健全可以抓紧修订完善,缺经验,香港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就可以借鉴,问题在于官员们享受到免干扰特权,懒得顾及普通公众的权益维护了。

因而,要想让运营商屏蔽那些恼人的垃圾短信,关键还是要先屏蔽掉那个特权阶层的“红名单”,只有让官员与平民享受同等服务,同样不堪垃圾短信骚扰,下决心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整治垃圾短信才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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