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需要利齿更需要慧眼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2-12-29 03:48:40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反垄断法在电信业中实施,需要的并不仅仅是执行部门的决心和舆论的叫好,而是需要对产业进行审慎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电信监管制度和竞争法制度进行协调和衔接。《反垄断法》需要锋利的牙齿,更需要一双慧眼。

11月9日,央视突然披露: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因在宽带接入及网间互联市场存在垄断行为,正在被进行反垄断调查。发改委价格监督及反垄断局副局长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计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家企业存在价格歧视行为。

这是《反垄断法》通过以来针对央企发起的首次反垄断调查,被广泛视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里程碑。但是,对于此次反垄断调查本身,有几个问题亟待厘清。

此次反垄断调查忽视了公众投资者知情权

中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发布,于次年8月1日施行。《反垄断法》确定了整个竞争法体系的架构,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法律部门进行衔接,并在实际实施时无可避免地依赖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的相关细则,这都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累积。《反垄断法》生效两年半后,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细则才在2011年2月1日实施。

但遗憾的是,在涉及资本市场的一些规定上,相关细则并没有解决资本市场的有关问题。比如,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间,母公司通常要做出不竞争承诺,并且在一定情况下有划分市场等避免直接竞争的安排。这种安排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公众投资者利益,是上市公司必须与其实际控制人达成的安排。而这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第13、14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反垄断法》第15条无法对这种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提供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情形。资本市场中带有公司法或证券法性质的这类规定与《反垄断法》条文形成直接的冲突。而在今年2月1日实施的相关国家工商总局细则中,这种冲突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解决。

按照发改委有关人士在央视报道中的说法,发改委从2011年4月起就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但是该消息直到11月9日才通过央视《新闻三十分》以接受采访的形式进行公布。消息传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股票价格应声下跌。但是,在发改委的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并没有找到发改委对此次反垄断调查作出的任何说明。

中国联通是在香港和上海两地上市的公司,而中国电信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两地的交易所规则都要求公司披露有可能影响股价波动的重大事项。无论是香港还是中国内地,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证券发行人有义务在事实发生后尽快向投资者披露这类事实。道理很简单,一个消息对公众投资者捂得时间越长,越容易产生内幕交易。但事实发生七个月后,公众先从央视节目中知晓消息,然后才得到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分别发出的澄清公告。公众投资者知情权就这样被漠视。

如果不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那只有一个结论:本次反垄断调查是不公开进行,中国电信及中国联通被要求对调查过程保密。

根据发改委发布并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第12条,发改委在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部门规章规定来源于《反垄断法》第44条。但是,发改委至今并没有公布调查决定,而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及反垄断局副局长接受央视的访谈,似乎调查决定并未作出。可以说,在对整个调查保密近七个月之后,没有正式发布处理决定,只是在有关官员接受媒体访谈中对调查对象行为进行了“价格歧视”的定性。当这个消息传导到资本市场引起股价急剧下跌后,除了当事公司简单的澄清公告,投资者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消息。

实施《反垄断法》,不但要严格遵从相关程序规定,还需要与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及要求进行衔接。否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反而会扭曲资本市场上的竞争行为。

对电信业不宜搞强行反垄断调查应注意与监管制度衔接

在竞争法理论和实践中,反垄断和监管并不是矛盾体。美国1984年对AT&T进行分拆的《最后判决修正案》(MFJ)虽然将竞争引入电信领域,但在本地通话业务领域却维持了地方贝尔公司的垄断地位。为了不让地方贝尔公司的垄断延伸到已经开放的电信市场,不得不通过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继续对地方贝尔公司进行监管。在这里,电信监管从来就是反垄断实施的一种形式。 上一页1 2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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