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解析电信反垄断案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2-12-29 03:34:3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发改委日前对山东潍坊两家药企的垄断行为重罚成为国内反垄断第一案。此外,发改委目前正在加紧调查的“电信反垄断案”更是引人关注。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反垄断仍是一件新鲜事。究竟什么样的市场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并侵犯到了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又有何途径要求执法机关对其调查?调查又是如何开展的?

市民观点

“比反垄断更重要的是放开”

曹女士(北京 市民):

垄断不垄断,作为普通人,我不关心,只关心是否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事实摆在眼前,凡是垄断市场者,更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于反垄断,我举双手赞成。最近,上海、江苏、北京都传出了宽带速度免费提升的消息,这就表明,反垄断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

不过,我觉得,相比反垄断,国内更需要的是市场放开。如果某一领域只有特许的两三家在经营,甚至是一家“独营”,这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危害更大。

解析

任何人都可参与反垄断

根据2008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反垄断法》,认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属于垄断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但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对于反垄断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被调查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是否垄断谁说了算?

赵辉(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反垄断法》是一部基础法律,只确定了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因此在具体的执法机构上并没有写得非常具体,仅指出由国务院规定相应部门作为执法机关。目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上,我国共有三个执法部门,分别是商务部、发改委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也即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发改委管“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在发改委发起的反垄断调查中,发改委反垄断局作为执法机关本身就具有最终的裁量权,而并不需要再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可。

不过反垄断工作在国内还属于新兴事物,因此在调查程序上还是很复杂的。具体就体现在,执法机关究竟如何认定垄断行为,以此次“电信反垄断”来说,执法机构不仅要证明两家企业的垄断市场地位,更关键的还是要取证两家企业如何利用垄断地位滥用市场地位,这方面的调查取证其实是比较困难的。

在其他国家,反垄断工作一般不是行政执法就是司法认定。美国是最早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国家,对于反垄断规定更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由行政系统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系统的司法部反垄断局介入调查。 上一页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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