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刊登在美国第185期《联邦公报》上的《网络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定于11月20日生效,并正式编入《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7章。但天有不测风云,在《条例》公布仅一周之后的9月30日,美国最大的通信运营商Verizon公司将《条例》连同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一并告上了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诉称FCC根本无权出台此类规章,更无权对互联网进行监管,要求上诉法庭判决《条例》无效,法院随即受理了此案。自此,《条例》进入涉诉状态,正式实施只能暂缓。
其实,这并不是《条例》第一次涉诉。今年年初,在《条例》还未正式对外公布的时候,Verizon等公司就曾因质疑FCC对互联网的监管权及其在网络中立议题上的话语权,联合MetroPCS公司将FCC和《条例》(草案)告上法庭,不过由于当时的《条例》(草案)还未公布,所以无法作为程序法上的诉讼目标,案件只得不了了之。
与前次不同,《条例》现在已经在《联邦公报》上正式公布,其法律状态是“生效而未实施”,按照联邦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诉讼标的被诉诸法庭。目前,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已组建司法小组介入调查,一旦查明《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违法程序,或者其内容确有违法之处,将判决《条例》无效。
《条例》在生效之后、实施之前还能被诉至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美国网络中立立法之艰难,利益群体矛盾斗争之复杂。从不同角度看,至少反映了以下三对矛盾斗争(争论):
以互联网公司、消费者团体为代表的网络中立支持派,与以运营商、设备提供商为代表的反对派之间的斗争
支持派阵营主要是美国各大互联网公司、消费者团体以及一些特殊行业团体,包括谷歌、微软、雅虎、亚马逊、美国消费者联盟、美国图书馆协会等。他们认为,如果不实施网络中立政策,等于是将网络掌控权交给了运营商,由运营商来决定在网络上传输什么数据,这将造成“信息领域的种族隔离”,导致所谓的“双重互联网”,这明显违背了互联网公平、自由、开放的原则,将严重危害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与活力,限制消费者的自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对派阵营主要由美国各大ISP和设备提供商所组成,包括AT&T、Comcast、Verizon等。反对派投入巨资游说国会,他们认为,ISP对网络实施分级服务,只是希望保留网络“快速通道”的收费权。而是否推出分级服务,应由市场来决定,政府不应当出手干预。如果实施网络中立政策,将抑制互联网的发展,迫使运营商将网络升级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上一页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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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美国网络中立立法艰难 上演最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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