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消息,中国台湾台北市政府法规会今天表示,决定书认定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务条款违法,依法Google必须提供消费者7日鉴赏期,台北市裁罚Google新台币100万元合法正当。
台北市法规会指出,上诉过程中,Google抗辩称自己并非Android Market经营者,但经济部上诉决定书明确指示,Google集团网站上可见台湾办公地点,且Google曾招募Android Market网站相关员工、负责推动台湾网站业务,从而认定Google有参与Android Market的管理经营,为共同行为人,依行政罚法第14条规定可列为处罚对象。
法规会指出,Google辩称Android Market是网络交易平台,但经济部认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使用的相关契约条款、网络环境均属于业者附随提供的服务,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规定范畴。
此外,程序开发者欲在Android Market上出售软件,必须以Google指定的软件开发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写,程序也只能在Android Market使用,因此认定其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付费软件下载,并直接对消费者收费营利,而Google对于程序开发者或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实质影响。
台北经济部在上诉决定书中指出,消费者在Android Market网站提供信用卡等资料并完成软件下载后,买卖契约即成立,此举属“邮购买卖”,符合消费者保障法“使用者未能检查商品”要素。
决定书指出,Google在台北市相关机构要求的限改期间后,仍未修改相关服务条款或建立退款机制,导致网站暂停服务前已付费交易的消费者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7日鉴赏期权利,未尽改善义务,因此驳回Google的上诉申请。
台北法规会主任委员叶庆元呼吁Google尊重台湾法律及消费者权益,尽快重新开放Android Market付费软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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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Android商店台湾违规被罚 Google辩称自己并非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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