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A经营主体变更 用户要求执行原资费遭拒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2-12-29 02:33:5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9年前,孙德伟购买了中国联通“如意133”号码,资费相对便宜,自己对其服务也很满意。然而,2008年9月28日,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联合发布公告,CDMA业务的经营主体将由中国联通变更为中国电信。用户要求如意133执行原资费遭中电信拒绝,孙德伟将中国电信起诉到了株洲市芦淞区法院。

湖南株洲市民孙德伟的手机中虽然尚余180多元话费,但他却不愿拨打和接听任何电话。

孙德伟说,9年前,他购买了中国联通“如意133”号码,资费相对便宜,自己对其服务也很满意。然而,2008年9月28日,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联合发布公告,CDMA业务的经营主体将由中国联通变更为中国电信。

双方公告称,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中国电信承接并继续履行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原有的用户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的中国联通原与CDMA用户的预存话费、赠送话费、积分、欠费、押金等权利和义务关系。

此后不久,孙德伟发现,他的“如意133”号码资费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大幅提升。

“我之所以不愿拨打和接听电话,就是为了用我自己的方式向中国电信现行的资费标准说不。”孙德伟说。

经多次与中国电信方交涉,希望执行原有资费标准被拒后,3月30日,孙德伟将中国电信起诉到了株洲市芦淞区法院。

4月24日上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并交换证据。

不满资费突然调整诉诸法律

今年48岁的孙德伟是株洲某汽车运输公司一名押运员,经常往返各地出差。选择一种能全国漫游、且资费较低的通讯品种,对孙德伟而言,“每年能节省一笔不菲的开支”。

2003年5月17日,中国电信日,通过公开宣传,孙德伟在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购买了一张“如意133”预付费手机卡。孙告诉记者,与其他品牌同类产品相比,该卡最大的亮点在于无需登记与身份证明,也无需月租,而且来电显示也免费。该卡采取实时计费方式,当账户金额用尽时,通话自动中止,交费方式为购买充值卡充值,“方便快捷”。

尤让孙德伟看中的是,该卡可以设置一个特别的优惠号码,设置的亲情号码享受通话费5折优惠,超级亲情号码享受1折优惠。

孙德伟说,在超级亲情号码设置中,他只要依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就可随意更改超级亲情号码对象,“用户设置前5个来话及5个去话都是免费的,以后每更改一个号码一次收费1元”。孙德伟表示。

“自从使用该号码后,每月几乎可以畅聊,还不用担心话费”,孙德伟告诉记者。

2008年10月1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联通CDMA无线通信网(含实名制133与如意133两套系统)进行了收购。

孙德伟说,因担心两家公司交接可能出现问题,因此,他将自己的“如意133”手机卡进入监测状态,2011年3月底,他突然发现,他所使用的“如意133”无法自行更改超级亲情号码,资费套餐标准跟着大幅提升。

孙说,以之前“如意133”拨打市话为例,低至1折话费的超级亲情号码每分钟只需要几分钱,而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则上升至每分钟0.36元。

2011年4月1日,孙德伟向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查询,被告知资费标准已作调整。孙当即表示异议,并要求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尽快在株洲、湖南、全国范围内恢复其“如意133”原有的全部服务功能和资费套餐标准,遭到电信方拒绝。

之后,孙德伟多次向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及中国电信总部反映及投诉,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

最终,孙德伟选择了诉诸法律。

是否违约成争议焦点

4月24日上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并交换证据。

在孙德伟看来,他按照中国联通的格式要求向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购买了“如意133”手机卡,即与之签订了电信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在使用过程中,他不间断地充值续期,履行了交费义务,服务合同自动延期。至今,手机尚剩余额180多元,可自由拨打及接听任意电话,他与中国电信的服务合同仍有效。

他认为,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无线通信网后,应当继续履行中国联通与消费者先前达成的电信服务合同,而不是擅自变更。中国电信在未告知更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中断他所使用的“如意133”大部分电信服务项目,提高资费标准,实属严重违约。

孙德伟告诉记者,依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向株洲市芦淞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孙德伟要求中国电信履行合同约定,在株洲、湖南、全国范围内恢复其“如意133”的全部服务功能和资费套餐标准。

24日上午,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经查询孙德伟的储值卡充值交费记录,自2008年10月1日后,孙没有再行充值。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在“如意133”预付费业务指南中,对有效期作了明确规定:正常通话期,用户充值完成后即进入正常通话期,在此期间用户可享受业务的正常服务。如在此期间充值,储值卡有效期为原储值卡有效期和充值卡有效期之和,储值卡初始有效期为1年。

这位工作人员由此认为,孙德伟所使用的“如意133”已经失效过期。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分歧过大,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将择期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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