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启动互联网营业税 亚马逊成首要受害者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11:27:5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日前,美国再次传出计划开征互联网营业税,亚马逊等互联网零售商为此或将缴纳高达230亿美元的税款。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税法对中国所有互联企业都适用,而国内税收主要通过发票进行管理,美国做法对国内暂无参考意义。

日前,美国再次传出计划开征互联网营业税,亚马逊等互联网零售商为此或将缴纳高达230亿美元的税款。此前,亚马逊为反对该项计划,已停止与包括伊利诺伊州在内多个州的附属机构的业务联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税法对中国所有互联企业都适用,而国内税收主要通过发票进行管理,美国做法对国内暂无参考意义。

亚马逊成首要“受害者”

据悉,美国多个州政府要求在该州有附属机构的互联网零售商缴纳营业税,不过遭到互联网零售商的反对。为表达反对意见,美国互联网零售商引用了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目录销售企业Quill Corp案件的判决,认为“只有企业在该州拥有实体时,才能对其进行征税”。但其后,一些州对“实体”的定义进行扩充,将再线零售商雇佣营销公司或开办子公司列入其中。

今年5月,美国康涅狄格州州长就曾签署预算案,希望通过首次向在线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方式为该州获取940万美元的税收收入,并提出互联网零售商必须为其在该州设立的附属机构缴纳营业税。但亚马逊率先反对,决定终止其在该州的亚马逊联盟项目,让联盟项目中的合作伙伴改为直接通过亚马逊网站销售产品或在自身网站上提供亚马逊网站的链接服务。

美国做法暂无参考意义

据艾瑞咨询数据,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已达到4.8万亿元,规模庞大的中国电商会否遭遇互联网营业税的影响?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中国一直没有放弃对互联网企业征税,税法对中国所有互联企业都适用。“国内税收主要通过发票进行管理,美国做法暂无参考意义。”

于国富称,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分为“自营销售”和“平台销售”两类。自营电商,如京东、凡客等,其在销售商品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平台电商如淘宝,并不直接产生销售收入,而其为平台卖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广告销售等产生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至于平台上的卖家,虽然大部分买家未要求开具发票,但在法律上这些卖家具有缴税义务。”

视点

沃尔玛、百思买力倡对互联网零售商征收营业税

一直以来,美国线下零售商如沃尔玛、百思买都认为网络销售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环境,并成立了大众商业公平联盟,推动对互联网零售商征收营业税。但亚马逊等在线零售商则坚持,向互联网零售商征收营业税的立法主体应该是联邦政府,并非各州的州政府。

截至目前,亚马逊除了在纽约州进行上诉外,已经中断包括上述各州在内的附属机构的运营业务。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谢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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