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金融机构未经允许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9:27:1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证要求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6月21日下午,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办法称,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证要求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进入论坛>>(责任编辑:阿 灰)声明:IT商业新闻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咨询:(010)68023640.

  推荐阅读

  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详细阅读


本文标题:央行:非金融机构未经允许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地址:http://www.lgo100.com/a/01/20111231/241522.html

乐购科技部分新闻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若有涉及作者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删除或按规定办理。感谢所有提供资讯的网站,欢迎各类媒体与乐购科技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网友点评
我的评论: 人参与评论
验证码: 匿名回答
网友评论(点击查看更多条评论)
友情提示: 登录后发表评论,可以直接从评论中的用户名进入您的个人空间,让更多网友认识您。
自媒体专栏

评论

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