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王海
被告: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华,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A座11层A区 。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22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货款一倍的赔偿金220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保全公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725元(上述三项共计11165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忠实支持者,因从有关媒体和网络得知立志“做世界一流的软件企业”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出产的中国名牌产品——金山毒霸具有:“100%可信与病毒查杀率”、是“国内首家9次斩获VB100国际权威认证”、“在AV-C认证中,病毒检测率全球第一”、“成就了全认证辉煌,成首家满贯云杀软件”等荣誉后,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金山毒霸(金山互联网安全组合装,3年2用户版)。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金山毒霸并非如其宣传的那么管用,经过查证,原告发现被彻底欺骗了。
金山公司把AV-C病毒检测率倒数第一吹成全球第一。
金山公司广告宣传谎称其产品在AV-C国际评测中病毒检出率“全球第一”,实际是倒数第一。根据金山公司旗下的金山安全官方网站http://www.duba.net/ (以下简称“官网”)“毒霸动态”栏目一篇名为《金山毒霸成就“全认证”辉煌,成首家满贯云查杀》http://news.duba.net/contents/2010-04/9763.html(网页已证据保全)文章中显示:“从数次通过国际权威的VB100认证,到在AV-C认证中,病毒检测率全球第一”。
而原告在AV-C国际认证官方网站http://www.av-comparatives.org(以下简称“AV-C官网”)查询到的结果却是:最新的2010年02月的测试报告http://www.av-comparatives.org/images/stories/test/ondret/avc_report25_cn.pdf中,金山毒霸的病毒检测率仅为:81.8%。这个数据在所有参与检测的20款产品中,病毒检测率最低,是倒数第一!但是,该报告中显示金山毒霸的遗漏样本图示(即漏报恶意程序,越低越好)最高,就是说漏报率第一,该报告还显示金山毒霸的误报(把电脑正常文件作为恶意程序进行报告并处理)测试结果为第14名,名列误报率第二。从总成绩来看金山毒霸拿到的是总分倒数第一,没有得到任何奖项,仅为通过测试(tested)而已。
原告还在AV-C官网查到2009年8月的测试报告http://www.av-comparatives.org/images/stories/test/ondret/avc_report23.pdf,其中金山毒霸的病毒检测率亦仅为86.4%,和漏报率一样都名列倒数第二,不过错报率拿了第一。总成绩稍好一点,拿了个倒数第二,当然也是通过测试(tested)而已。
此外还有几份原告看不太明白的报告,也均显示金山毒霸占据着倒数第一或第二的位置。总之,原告没有在AV-C国际认证官方网站上看到可以证实金山毒霸的病毒检测率第一的有关报告或者其它资料。
金山公司还在其官网和相关媒体宣传金山毒霸“国际权威AV-C扫描速度世界第一”,经原告查证,2009年底的AV-C年度总评http://www.av-comparatives.org/images/stories/test/summary/summary2009chinese.pdf的确给了金山毒霸一个“按需扫描速度测试金奖”,还给了一个“整体性能测试(低系统影响)”银奖,但是AV-C的总评写的内容金山公司只字未提,AV-C总评说的是:“……kingsoft的侦查率达标,但要获得高的评级,其侦查率仍待提高,误报率略显过高。……”
检测率低、漏报多,当然会快一点了,不明白有啥值得夸耀的。但既便如此,测试成绩也仅仅代表2009年的某次测试中扫描速度领先,并不可能代表金山毒霸的扫描速度永远第一。比如,2010年02月的测试报告http://www.av-comparatives.org/images/stories/test/ondret/avc_report25_cn.pdf中,金山毒霸的扫描速度就仅排在第七名。金山公司有意隐瞒扫描速度第一仅系2009年某次AV-C测试的结果,应该认定为对消费者的故意隐瞒。(已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和译文相符公证。)
综上,金山公司在其官网对其产品金山毒霸在AV-C认证中,“病毒检测率全球第一”等的宣传为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九款“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金山公司吹嘘其产品具有“100%识别率”、“100%可信与病毒文件识别率”、“免疫所有病毒使杀软失效办法”。
金山公司官网宣称金山毒霸具有“100%识别率”、“100%可信与病毒文件识别率”、“免疫所有病毒使杀软失效办法”、“对世界各国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测试后,诊断率100%、误诊率0%”,见http://www.duba.net/kav/2011.shtml和http://www.duba.net/kav/,特别令人震惊的是金山公司的这些宣传和承诺没有给出任何限定条件,如在多长期限内,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实际上是在变相吹嘘金山毒霸永远是最好的杀毒软件!
遗憾的是金山公司并未在其官网显示上述数据、承诺的来源。
而根据VB100官方网站:www.virusbtn.com 显示,金山公司生产的金山毒霸“专业版”、“标准版”和“极速版”产品在全部九次参加并部分通过VB100的测试中,木马检出率排名在所有参评软件中倒数前三名的占了三分之一,其中“极速版”参评两次,两次均未通过VB100。金山产品在最新病毒检出率排名上,处于倒数前三名的占了84%!其中“极速版”参评两次,两次均未通过VB100。(已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和译文相符公证。)同时,根据金山毒霸在AV-C认证中的结果显示:金山毒霸两次参加测试检测率、误报率不是倒数第一就是倒数第二,怎么可能做到“100%识别率” 、“100%可信与病毒文件识别率”、“免疫所有病毒使杀软失效办法”的效果?
显而易见,作为VB100测试中病毒检测率位列倒数的金山毒霸在欺骗消费者。金山公司使用“100%”等绝对用语宣传其病毒、木马识别率、查杀率,并盲目夸大可以“免疫所有病毒使杀软失效办法”,故意欺骗消费者,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欺诈行为。
金山公司向无成信可言,曾涉嫌在“微点案件”案件中做伪证,足以证实金山公司系一无诚信企业。
根据《第一财经周刊》、《北京晚报》、《深圳特区报》的相关报道可以得知:金山公司涉嫌在一起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案提供虚假举材料,做伪证。上述资料可以证实金山公司本身是一个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这一事实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佐证金山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与故意。
相关媒体报道及链接如下:
《第一财经周刊》中“首例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案真相大白”(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mroll/20100225/19487459230.shtml )
《北京晚报》中“杀毒业最大丑闻如何炮制: 瑞星行贿 多家公司作假”(http://www.chinanews.com.cn/it/kong/news/2009/02-17/1566587.shtml)
《深圳特区报》中“国内反病毒厂商口水战再起 业界指微点进行炒作” http://www.chinanews.com.cn/it/itxw/news/2009/02-24/1576503.shtml ”
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对金山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应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
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综上所述,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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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王海诉金山虚假宣传民事诉状曝光
地址:http://www.lgo100.com/a/01/20111231/238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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