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涯社区刊登两篇文章称职业打假人王海“贪图名利”、“敲诈各大品牌”,认为名誉受损的王海于是到法院维权,向天涯在线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为天涯及时删除涉案文章,尽到了监管义务和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故一审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目前,王海已提起了上诉。
去年8月5日,王海在天涯社区发现一篇文章,题为《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名图利!》,文中使用了“地痞无赖”、“欺世盗名”等明显带有侮辱性字眼的贬义词,网友的回帖内容亦证实,该文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王海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2008年8月14日,王海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投诉,天涯在线当日删除了该侵权文章。此外,天涯社区上还有一篇发表于2005年11月29日的题为《王海敲诈各大品牌,这回轮到威露士》的文章,文中称王海“打假打到今天,异化成了以打假为盈利手段的企业,这不能不说是偏离了打假的正道”等。王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爆料》及另一篇文章侵害其名誉权,判令天涯登报道歉,赔付精神损害金1万元等。
■法院审理
天涯及时删除 尽到监管义务
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站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信息发布,经营者不可能对信息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服务商的监控注意义务应以事后合理期限内的监控注意义务为限。
就《爆料》一文,天涯在线在接到投诉的当日及时删除了该文,可以认定其尽到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而《敲诈》一文,则未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作为不知晓情况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很难判断其是否构成对王海的诽谤,是否侵害了王海的名誉权。且王海本人在知晓该文章并于起诉后,直至变更诉讼请求前,亦从未要求确认《敲诈》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也未向天涯在线进行过投诉,而天涯在线在尚未收到起诉状副本,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得知《敲诈》一文涉诉的当日删除了该文章,可以认定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亦不应构成侵权。
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提出司法建议,指出天涯作为有重要影响力的BBS网站,有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完善技术过滤及屏蔽手段、完善上网用户信息发布流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事后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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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打假名人王海状告天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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