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引用的哥博客被判赔偿1800元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8:17:38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一个是郭晶晶和伏明霞的恩师,一个是乌兰察布市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因为一篇博客文章,这两个八杆子打不着的人搅在了一个官司里。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这起案例很可能使博客著作权的“免费午餐”时代结束。 

直到今天,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出租车司机李强仍未等来知名跳水教练于芬的道歉和赔偿。

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李强的强制执行申请。但目前看来,这起被誉为“我国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形成的后续效应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这起案例很可能使博客著作权的“免费午餐”时代结束。

案件回顾:著名跳水教练动了的哥的博客

一个是郭晶晶和伏明霞的恩师,一个是乌兰察布市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因为一篇博客文章,这两个八杆子打不着的人搅在了一个官司里。

今年47岁的李强爱好文学,喜欢写作,2009年6月17日,他在其“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简称《西》文)一文,该篇文章被搜狐网推为精华帖。于芬多次访问李强的博客。

2009年8月2日,于芬在其“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发表了《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简称《如》文)。李强在网络上对比后发现,文章部分内容引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2009年9月中旬,李强来到北京市,一纸诉状把于芬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法院一审:博客著作权也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被告于芬辩称,原告李强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也不能证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如》文中引用《西》文的内容只占全文字数的10%,两篇文章均发表在博客上,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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