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电视剧《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互联公司)将电视剧出品方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新浪互联公司诉称,去年6月25日,其与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以价值1120万元的自身宣传推广资源、合作方资源以及现金,获得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被许可在首轮卫视播出电视剧《手机》后的第十日后视频上线,且享有该剧3个月的独家网络播放权以及相关合作权利。
在公司依协议履行宣传推广义务后,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承认合作协议,拒绝接受公司支付的部分许可费现金,自行退回合作协议,使公司的独家网络播放权等合法权益完全贬值,前期投入的推广宣传费用无法获得回报,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行为构成违约。
之后,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手机》网络播放权授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公司,在知道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新浪互联公司合作的情况下,与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取得该剧同期网络播放权,并先于新浪互联在线播放了该剧。新浪互联公司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连带赔偿1120万元经济损失等支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公司合法取得电视剧《手机》3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支付协议对价款。且北京尚品佳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声明新浪播放《手机》属于盗播。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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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热播电视剧《手机》网络传播权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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