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以及网络的普及,各种网络事件、网络现象、网络红人层出不穷,这其中包括了最令人惊奇的“人肉搜索”,从卖身救母事件,网络虐猫事件,到火爆的“铜须门”网络丑闻、贾君鹏事件和近期的“功夫少女”色情照片事件,再到针对流氓外教的“网络追杀令”。人肉搜索引擎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的威力,然而基于“人肉搜索”原理的“网络暴力”却也惹得争议不断。
2010年7月1日,旨在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应运实施。据了解,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 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网络侵权的法规中,被网友称之为最有力的“武器”——“人肉搜索”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据悉,被“人肉者”可要求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不及时将对权益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人肉搜索”早有立法
那么,何谓人肉搜索?据了解,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简而言之,“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的行为,而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触及到这个层面,就很可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人肉搜索有时候会伴随着被“人肉”者合法权益的受损,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权益受损者并没有有效手段来捍卫自己权益,直到7月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才使得因被“人肉”而权益受损者有法可依,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早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江苏省和浙江省就分别对“人肉搜索”作出了规定,今年5月 2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该草案首次明确显示: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在草案审议前,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于2009年1月份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6月1 日起生效。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特别针对了“人肉搜索”作出规定,明确禁止了“人肉搜索”。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然而,这项条例在未颁布实施前就遭到了近九成网民的反对,最后当局无奈让步表示揭示官员贪腐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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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人肉搜索:“自由”与“暴力”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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