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门局长被控受贿罪开庭 自称收红包不违法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7:27:38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480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韩峰索贿162,000元,应当从重处罚。  精彩推荐

经网络曝光的“局长桃色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韩峰,9月2日一早出现在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庭审现场。公诉人以其收受财物百万的受贿罪名提起刑事诉讼,韩峰却辩护称其收受多为“节日红包”,只属违反纪律并非受贿。

2日清早9时许,南宁市中级法院大门外排起长龙,烟草局工作人员等民众排队接受安检后进入法庭旁听庭审。9时30分,韩峰由两名法警从“羁押室”押送至法庭。身着棕 黄色T恤休闲裤子的韩峰看起来并不像普通嫌犯似的狼狈,架着黑框眼镜的他除了有些消瘦和憔悴以外,显得颇为儒雅。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8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璋等6人谋取利益,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董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1480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480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韩峰索贿162,000元,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韩峰在辩护时坦然承认曾收受“过年过节的红包,帮别人办事的感谢金以及礼品”,并反复强调“我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纪律,但是并不算违法。”其辩护律师亦称“只有部分是受贿”,认为判定韩峰受贿“理由不充分”。庭审直至下午5时许结束,并未当庭宣判。

2010年2月,在海内外互联网上流传了韩峰以第一人称写的日记,写作时间为2007年至2008年。在日记中,这位局长详细记录了自己每天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因此被网友称为“日记门”。3月份,“日记门”主角韩峰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记者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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