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鼓励第三方支付发展 符合规定都可申请许可证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6:04:2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欧阳卫民今日在“第四届中国电子金融发展年会”表示,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坚持“鼓励竞争,要对内、对外都开放”的原则,“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按照程序来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支付服务机构”。  精彩推荐

11月26日消息,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今日表示,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遵循对内、对外均开放的原则,并鼓励民营资本自强、主动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以提升竞争力。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在其官网上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称该《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目前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须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由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不过相关的细则并未出台。

欧阳卫民今日在“第四届中国电子金融发展年会”表示,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坚持“鼓励竞争,要对内、对外都开放”的原则,“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按照程序来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支付服务机构”。

欧阳卫民还透露,就央行掌握的情况看,通过2009年的登记,在第三方服务组织中,现在有37家都是有外资性质的,其中有全资的、合资的,还有来自港澳台的资本。

“总体来看,我们在电子支付市场当中,一直还是坚持了对外开放的这样一个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我们也是希望我们自己的民营资本,我们民主产业的这些资本能够普遍地自强,主动学习消化国际先进经验,主动提升竞争力”。欧阳卫民说。

附欧阳卫民在“第四届中国电子金融发展年会”讲话的原文:

欧阳卫民:很高兴参加第四届电子金融发展年会,电子支付是电子金融的主要服务内容之一,借此机会我想与来自电子金融领域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以及与会企业代 表就如何规范坚持发展与配反病重,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监管,促进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和电子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交流和探讨。

电子支付是与电子商务相伴而生的,两者相辅相成。也是世界各国追求有效配置资源,节约成本的方式之一。目前已经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电子支付顺应 电子商务需要产生和发展,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资金清算服务。反过来,电子支付,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提供的灵活多样的电子支付服务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第三方支付组织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带来的有关资金安全,系统稳定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 题,需要高度的关注,如何兼顾电子支付的创新与监管,确保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是电子支付和电子商务能否形成良性互动的关键,作为支付体系的监管者,中央银行面临着新的挑战。在国际上发展较早的国家,政府对这类的监管正逐步偏向从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如在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和内部市场支付 服务指令等一系列的法规都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要有序规范地从事支付服务。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支付体系委员会的定义,实际上支付是对第三方服务组织的监管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这种复杂性既表现在监管者的监管理念和传统金融行业监管上的差异,也表现在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这种业务 内容、业务方式、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和新颖性上。相应的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也没有经验可循,简单地套用原有的手段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适应我们中国的国情。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公告,要求非金融机构从事登记。

在方向一致的前提下,对一些基本的理念和思路必须要有一个一致的认识,才能够保证监管的有效,才能够进一步去商讨、去探讨一些具体的问题,集思广益。

下面谈几点想法:

第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支付服务从事的是资金转移服务,涉及到客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支付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 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在刑法里面也规定了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也属于一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是支付业的法定主管部门,国务院也明确了人民银行制订全部发展体系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这样的一个职责。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都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了批示,人民银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贯彻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有效性的指示精神,按照建立公开、平等、规范服务业进入制度等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经过国家行政审批部门的认定后,决定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许可认证制度。今后,人民银行将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 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要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制度建设,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电子支付及第三方服务组织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依托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源于市场需求、服务于广大网民,在充分 竞争的过程中开创了积少成多,汇流成海的经营模式,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电子支付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新生事物,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具有时代感和先进性,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此我们要充分地肯定、支持,要积极地鼓励和推动,同时在肯定其先进性的前提下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在 规范中促进发展。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我们认为有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包括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这样的一些敏感信息的泄露,包括资金被盗用、非法利用这样的风险。还有一些在和客户的协议中有一些明显不利于客户的一些霸王条款,对客户的合法权益还是有一定的损害。

2、随着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非现金化,现金犯罪逐渐转向了对非现金的犯罪,新犯罪行为逐步出现,最近大家可以看到一些判例,比如说对一些网络货币、网游企业发行的预付价值产生的一些盗用和纠纷的一些事件,步伐获利。另外,第三方机构在有意和无意之中被一些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利用,来实施违法犯罪 的资金转移。我们关注到随着跨境支付的日益活跃,电子支付平台被滥用的风险应该说有这种风险,潜在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资金的非法流入,地下钱桩,包括逃税、洗钱等等的违法活动也需要我们引起高度的关注。

3、信息安全与网络系统的安全。尽管我们现在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在技术方面应该说还是比较安全,比较可靠比较先进的,但是实际中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手段和业务快速发展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包括应急处理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案也有待加强,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还比较差。

总之,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既要促进又不能方人,既要支持创新又要防范风险,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 上一页1 2 下一页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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