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利用QQ网上相约自杀 腾讯成被告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5:54:4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两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 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精彩推荐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1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导致民事赔偿纠纷的新类型民事案件。

原告为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他们起诉称,今年6月,被告张某利用腾讯Q 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两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 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通过网络邀约死者小范进行自杀,最终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 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故两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张某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连带赔付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的50%责任,共计人民币279028元。

第一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律师辩称,小范自杀的念头在张某发出自杀邀请前已产生,其自杀念头和欲望十分强烈,而且是小范主动打电话联系张某。张某在放弃自杀行 为后已经当场阻止小范继续自杀,小范的死亡结果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小范是成年人,上海某大学在读大学生,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 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为5亿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对于海量的点对点即时互联网通讯信息,公司没有能力对所有有害信息及时进行监控和屏蔽。同时,腾讯公司本身对死者小范的死亡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从法律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另行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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