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二中院公布了“真假开心网”判决结果,宣判结果称,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橡网)不得在使用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开心网)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千橡网将赔偿开心网四十万元经济损失。千橡代理律师对在场媒体表示,应该鼓励企业间竞争,不应该随意认定侵权将提起上诉。
千橡代理律师称:“互联网这个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作为司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该本着鼓励这个企业竞争发展的角度,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个角度来考虑,尽可能的能够不认定侵权的不应当认定侵权,应该对新兴行业的尺度把握的严格一点,不应该随意的认定它是侵权行为。”
千橡代理律师同时对媒体称,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认为法院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千橡网景公司还有千橡互联公司都明确表示准备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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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开心网案宣判:千橡赔偿40万停用开心网名称
10月26日消息上午,“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千橡互联公司(以下简称“千橡”)和千橡网景公司(以下简称“千橡互联”)并未侵犯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注册商标权,但千橡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开心网40万元,并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对此判决,千橡及千橡网景当庭表示将上诉。
就开心网起诉千橡和千橡网景侵犯其商标注册权一事,法院判决,开心网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认定千橡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千橡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开心网通过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kaixin.com)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千橡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千橡及千橡网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网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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