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开心网案宣判 千橡败诉称不利竞争欲上诉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5:49:2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法院认定,千橡网赔偿开心网40万元法院认定,千橡及千橡网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网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精彩推荐

【IT商业新闻网综合】10月26日上午,“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宣判称,千橡互联公司(以下简称“千橡”)和千橡网景公司(以下简称“千橡网景”)并未侵犯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注册商标权,但千橡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开心网40万元,并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相近。法院认定,千橡及千橡网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网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开心网胜诉称对审批结果很满意

对于判决结果,开心网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称,开心网对这个判决非常满意,“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彰显了中国法官的法律智慧,并且中国法院这一智慧的判决,将会对中国互联网行业产生积极的、深远的意义,同时这个判决也会警示那些不法之徒能够悬崖勒马,促进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以下是法院判决书部分宣判结果:

一、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据了解,开心网基本诉求得以实现,对判罚结果相对比较满意。

千橡网:法院不应随意认定侵权将上诉

对于判罚40万元,停用“开心网”名称,千橡网对法院判决并不认同。千橡网律师称:“互联网这个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作为司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该本着鼓励这个企业竞争发展的角度,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个角度来考虑,尽可能的能够不认定侵权的不应当认定侵权,应该对新兴行业的尺度把握的严格一点,不应该随意的认定它是侵权行为。”

千橡代理律师同时对媒体称,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认为法院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千橡网景公司还有千橡互联公司都明确表示准备要上诉。

据悉,千橡网在案件审理辩护词中认为,“kaixin.com”开心网的服务内容与开心人的服务类别不近似,被告千橡互联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开心网。原告在本案主张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既不能同时将开心网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kaixin.com开心网的经营主体已经由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变更为千橡网景公司,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并不是诉讼主体。

同时,千橡网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售让kaixin.com的域名早于开心网的时间,原告对开心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二被告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kaixin.com开心网没有仿冒原告网站主页的行为。被告千橡互联公司与被告千橡网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二者前后域名kaixin.com开心网没有实施共同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而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然与千橡网的期望不符,判决宣告后,千橡网律师当庭提出上诉。

案件回顾:

2009年5月,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拥有者北京开心人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责千橡旗下的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后者停止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一时间,此案引进网络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9年10月,本案第一次开庭,千橡互联提出,“开心网”的网站名称和域名已经转让给千橡旗下另一公司千橡网景名下,开心网“告错人了”,从而令此案产生戏剧性变化。而开心网方面认为,这是千橡故意在拖延审判。

随后,开心网追加千橡网景为共同被告。2010年2月,千橡网景以住所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应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在此之前,本案另一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已经向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就管辖权提出过异议和上诉,均被驳回。针对千橡网景的异议,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千橡互联与千橡网景同为本案被告,其中千橡互联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该院辖区,所以对本案也有管辖权,驳回了千橡网景的异议。

对此裁定,千橡网景表示不服,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了上诉,提出应以该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及千橡互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按照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等两项主张。

对此上诉,北京市高院于5月18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千橡网景提出的两项主张,裁定书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针对千橡互联的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及北京市高院都已经做出过裁定,本案管辖法院已经确定,不支持千橡网景的异议申请。对千橡网景提出的千橡互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北京市高院也表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开心网胜诉 代理律师称对法院判决非常满意

真假开心网案千橡一审败诉 代理律师称判决有误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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