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兵收受瑞星、电信通等公司贿赂1238.06万元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5:04:04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被告人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杀毒软件产品上市审批提供便利。为此,2005年10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于兵先后多次以高价出售商品、索要会议赞助费、旅游、买车、买房为由,索取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16.06万元。

编者按:瑞星杀毒造假案的主角于兵如今已经被核准死缓,那么此案的部分真相仍然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IT商业新闻网独家披露于兵案判决书部分内容,以供读者更准确的了解于冰案的真相。判决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于兵案判决书内容摘录(二):收受瑞星、电信通等公司贿赂1238.06万元

(二)受贿罪

2004年11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于兵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影响,为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杀毒软件产品上市审批提供便利,为此索取、收受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238.0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索取并收受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16.06万元

被告人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杀毒软件产品上市审批提供便利。为此,2005年10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于兵先后多次以高价出售商品、索要会议赞助费、旅游、买车、买房为由,索取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16.06万元。

2、索取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90万元

被告人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北京市网吧专线接入业务提供支持。为此,2004年1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于兵先后两次以签订虚假协议的手段,向该公司负责人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590万元。

3、索取北京锐案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2万元

2006年1月,被告人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索要活动赞助费为名,向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索取款项人民币2 2万元。

4、索取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10万元

2005年10月,被告人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托,在该公司参与公安部的“网络安全接警处置综合应用系统”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为此,2007年10月,被告人于兵以签订虚假协议的手段,向该公司负责人索取款项人民币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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