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律师王俊林向记者透露,他今天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递交了《关于提请对百度进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调查申请书》。
《申请书》含有的申请请求包括:提请对百度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案调查;责令百度立即停止利用“竞价排名”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王俊林律师在《申请书》提到,近年来,盈科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在律师实务工作中不断接到的来自社会各层面关于百度“竞价排名”商业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以及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投诉。这些投诉源于各种规模的公司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对百度商业行为的不满;有些投诉反映了百度较具攻击性的商业立场;有些则反映了百度在许多领域的商业秘密,还有一些投诉则是基于百度现有商业模式对市场竞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竞争与反垄断法律问题,其中基于百度竞价排名导致的投诉最为突出。
《申请书》认为,伴随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优势,搜索和网络广告的控制权越来越集中在百度一家公司的手中,亦如当年的微软公司受益于强大的网络效应,在PC操作系统业务所建立的垄断优势一样,必然会引发一系列关于竞争与反垄断的法律问题。百度作为具有反垄断法律意义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竞价排名涉嫌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及道德底线,应当予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调查,并应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申请书》列举了一些媒体针对百度的报道案例。“百度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事实列举”包括三部分:百度通过用“竞价排名”方式助推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百度通过“竞价排名”默许虚假宣传;百度的“竞价排名”涉嫌被企业用于“公关保护”制造错误的社会舆论导向,最终致消费者合法利益受损。《申请书》还登载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事实列举”。王俊林律师引用了相当法律条文对百度的部分行为进行了解析。
王俊林律师在《申请书》中写道,百度部分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他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和《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
目前,人民网已与百度方面取得联系,就百度所持态度,人民网将予以跟踪报道。
以下为《申请书》全文:
关于提请对百度进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
王俊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1: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以上被申请人在本申请书中合并简称为“百度”,其经营范围主要涉及: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含利用 www.baidu.com.www.hao123.com网络发布网络广告;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销售自产产品。
申请请求:
1.提请对百度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案调查。
2.责令百度立即停止利用“竞价排名”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度200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44.48亿元人民币)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事实与理由: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一直致力于将维护社会公平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承担和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的执业宗旨。近年来,盈科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在律师实务工作中不断接到的来自社会各层面关于百度“竞价排名”商业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以及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投诉。这些投诉源于各种规模的公司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对百度商业行为的不满;有些投诉反映了百度较具攻击性的商业立场;有些则反映了百度在许多领域的商业秘密,还有一些投诉则是基于百度现有商业模式对市场竞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竞争与反垄断法律问题,其中基于百度竞价排名导致的投诉最为突出。,
在现今的互联网发展阶段,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了中国用户访问互联网的中心。搜索引擎计算法是通过统计用户与搜索结果的互动方式来进行的。由于百度在中国拥有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用户群,因此百度在用户与搜索结果的互动统计方面显然比其他搜索引擎提供商具有更强的数据收集分析资源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在搜索引擎上投放广告也随之成为了互联网商务时代许多商家的首选,这同时也使得广告收益成为百度的主要盈利方式。然而伴随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优势,搜索和网络广告的控制权越来越集中在百度一家公司的手中,亦如当年的微软公司受益于强大的网络效应,在PC操作系统业务所建立的垄断优势一样,必然会引发一系列关于竞争与反垄断的法律问题。百度作为具有反垄断法律意义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竞价排名涉嫌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及道德底线,应当予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调查,并应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部分:事实列举
一、百度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事实列举
(一) 百度通过用“竞价排名”方式助推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1:上海大众搬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案。2008年7月,大众搬场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其公司名称时,在搜索结果页的左、右侧均出现了百度提供的链接,其中的不少链接还冠以该公司名义或者以该公司拥有的“大众”商标投放搬场服务广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后终审判决被告在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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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律师诉讼百度不正当竞争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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