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有法可依 视频网站再戴版权紧箍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4:33:04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于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认识

我国再出“十六条”意见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规定,网站或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

细化侵权界定

“我们遇到过很多起诉,都是用户上传了别人的作品,被原创者找上门来,告我们公司侵权。”土豆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他说,网站每天有几万个作品上传,他们无法一一审查,因此遇到起诉较多。一般来说,若遇到原创人投诉,网站会予以删除,但不可能做到事先全面审查用户上传作品是否侵权。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杰告诉记者,在互联网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适用源于美国的“避风港原则”。中国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认了这一原则在国内的有效性。该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可能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以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进行限制。

2010年4月,土豆网也以“避风港原则”获得了两起版权官司的胜诉。

业内人士指出,昨日出台的《意见》则让互联网公司面临更为严格的打击侵权规定。

《意见》第十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而按照《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于网络侵权的定罪处罚标准,《意见》给出了详细的量化规定。

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相关着作权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打网络侵权有了明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于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认识。因此,《意见》做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我国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下大力气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

此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但针对上述规定,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位资深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即使和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美国相比,上述规定也显得过严,对国内网站的发展来说很不利。

“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谷歌也算侵权了,李彦宏也应该被刑拘了。”这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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